因不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有责任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自己四处借钱筹抢救费。案例背景。刘大爷是一位清洁工。从1995年开始,刘大爷就在北京做清洁工作,到如今已经做了二十来年。刘大爷的儿子和女儿都已经各自成家,儿女的日子过得也不算富裕,刘大爷的老伴在前些年因病去世,刘大爷为了不给儿女增加负担,同时也是为了让自己的生活忙碌一些,他每天都起早贪黑地工作,每天去得比其他人早,走得比其他人晚。由于刘大爷负责的是道路清理工作,每天有许多来来往往的车辆,刘大爷在工作时都十分小心,避让过往车辆。某日,刘大爷在清理路边的垃圾时,突然被一辆直冲马路牙子驶来的小轿车撞倒,结果造成刘大爷全身多处骨折,肇事司机却驾车逃逸。刘大爷被好心的路人送到了医院,路人将刘大爷送到医院以后就各自回家了,刘大爷在医院接受治疗,可是,刘大爷的抢救费用还没有着落,刘大爷不愿给自己的儿子和女儿添麻烦,于是,未将此事告知儿女,决定自己打电话借钱。刘大爷这辈子都没求过人,也没向别人借过钱,这次实在是不好意思张嘴,可是医院催促刘大爷缴费,刘大爷硬着头皮给自己的亲戚打了电话,最后打了多个电话,总算凑齐了抢救费。后来,刘大爷听照顾他的护士说,像刘大爷这种情况,他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抢救费用进行先行垫付的。刘大爷一听不断地拍自己的大腿,说如果早知道这件事,无论如何他也不去跟别人四处借钱啊,真是都怪自己老了什么都不懂啊。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抢救费的垫付问题。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在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由社会救助基金来先行支付的,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该先行垫付呢?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本案中,刘大爷被车撞伤以后,肇事车辆逃逸,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由救助基金对刘大爷的抢救费进行先行垫付。那么,刘大爷应该怎样去通知相关部门来垫付自己的抢救费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刘大爷应该先报警,交警在处理事故的时候可以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对抢救费用进行垫付。但是,刘大爷因为不懂法,浪费了这次垫付的机会,硬着头皮苦苦四处借钱,实在是多余之举。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大家,遇到事故以后,如果肇事司机逃逸且自己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作为被害人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抢救费用进行垫付。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国家设立救助基金,在受害人无法获得丧葬或抢救的紧急情况下为受害人垫付相关费用,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法条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