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发生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全部费用,被拒绝后大闹保险公司被保安驱逐。案例背景。朱亮是家里的独子,结婚后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后来因为工作调动,朱亮和妻子搬到了另外一个城市居住。但是父母年纪大了,而且母亲又体弱多病,朱亮对二老放心不下,遂说服母亲搬到自己家好便于照顾。经过多次沟通,母亲终于答应搬到儿子家居住,于是,朱亮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去接母亲。在去接母亲的途中,朱亮不小心将手机掉在了座位底下,就在朱亮低头捡手机的时候,对面驶来一辆别克轿车,朱亮来不及躲闪,与该车相撞,造成该车驾驶员皮某当场死亡,该车副驾驶座位上的魏某受重伤,朱亮自己也受了轻伤。后来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朱亮和别克车驾驶员皮某在事故中均有过错。经保险公司核准,由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用六万三千元以及皮某和魏某的部分人身伤亡损失,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朱亮觉得自己已经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所有的费用。于是,朱亮找到了保险公司,与其理论,保险公司告知朱亮,公司只是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而非赔偿全部费用。朱亮觉得这样的解释根本说不通,于是开始大闹保险公司,并称如果不进行全部赔偿,就要把保险公司砸了。还把公司员工的文件和电脑都扔在了地上,保险公司的保安赶紧将朱亮驱逐出来。朱亮后来将此事告知了朋友李某,李某告诉朱亮,保险公司确实是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朱亮听朋友这么一说,顿时羞红了脸,真是不懂法害得自己丢人现眼啊。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问题。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机动车车主必须依法购买。当然,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会进行相应的赔偿。但是,该赔偿是有固定的限额范围的,也就是说,并非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保险公司都要进行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朱亮驾驶机动车与对向驶来的别克轿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而朱亮也依法购买了交强险,故对此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后,不足部分怎么办呢?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经事故责任认定,朱亮和皮某都有过错,所以根据本条法律规定,不足部分应该由双方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而朱亮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全部赔偿的行为显然是不懂法的表现,其大闹保险公司结果遭到保安驱逐实在是不理智之举。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各位车主,即使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并不表示在遇到事故时,保险公司会对全部费用进行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需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至于不足部分,还是应该按照各自的过错来承担。一方面可以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保险公司和当事人的公平考虑。法条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