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里糊涂被保脸公司解除交强险,都怪自己不懂法。案例背景。马某高中毕业后就外出务工,由于为人诚实,又踏实肯干,没过几年就积攒了一笔钱。因为一直忙于打工,马某几乎没有时间谈恋爱,转眼就成了大家眼中的“剩男”。父母一直催促马某结婚,马某考虑到父母年事已高,自己也应该成家了,于是,就回到老家,在父母的安排下,很快结婚生子。婚后,马某开始在当地自主创业,加上妻子的得力帮助,马某的钱越赚越多,儿子上小学那年,马某不但换了新房,还买了一辆奥迪轿车。虽然马某很快就学会了开车,但是由于长期忙于工作,马某并没有时间考取驾照,尽管妻子一再劝说马某取得驾照后再开车外出,但马某觉得自己开车一向小心谨慎,而且买车时还购买了多种机动车保险,肯定不会出什么问题的。2013年9月1日,马某的儿子小学开学第一天,为了弥补自己平时对孩子的亏欠,马某执意亲自送儿子去学校。马某驾驶奥迪轿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时与一中年妇女所骑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儿子头部受伤,中年妇女头部、腿部多处重伤,二人在医院里住了大半个月,花费了好几万块钱。后经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无证驾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马某觉得自己的轿车已经购买了交强险,这点赔偿根本不成问题。次日,马某拿着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拒绝了马某的理赔要求,理由是马某肇事时仍尚未取得驾驶执照,且未告知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但不进行理赔,还要解除与马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马某听了保险公司的话,气得目瞪口呆。马某的妻子知道后非常生气,还跟他吵了一架,骂他不听自己劝,白花了冤枉钱不说,还给儿子找晦气,学也没上成。马某自己也非常懊恼,同时他感到非常疑惑,自己明明掏钱买了保险,为什么出了交通事故后不仅得不到理赔,反而稀里糊涂被解除了保险合同,不但儿子因此受了伤害,自己还要赔偿别人一大笔钱。律师分析:我们平时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险种是一种国家强制责任保险,凡是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该险种。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制度。由于交强险的强制性以及其所承担的社会救助职能,其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保费由国家统一规定、全国统一标准收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通知的义务,而马某仍没有重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马某自认为投了保险就后顾无忧的想法是与法律规定南辕北辙的,马某正是基于错误的法律认知,作出了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最终换来的只能是自食恶果的下场,后悔也就徒然了。倘若马某对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有个最基本的了解,对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有个清醒的衡量,那么今天他也不会肆意逞能、作出此等傻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不懂法”真是一把利剑,伤人又伤己啊。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虽然交强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在我们购买机动车上路前都会购买该险种,但是如果涉及一些重要事项,例如驾驶人是否为成年人,驾驶人有无驾驶证等内容,我们必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只有我们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才能为我们的行车风险作出合理有效的管理安排,否则,承保风险将无法转移,行车人员的保险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法条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