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设定担保,依法无效一场空。案例背景。吕某的二儿子吕伟婚期将至,吕某一家人都紧锣密鼓地为儿子准备婚礼。吕伟的哥哥吕亮也是隔三岔五地开车去县城给弟弟置办结婚用的东西。某日,吕亮又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去买东西,傍晚还未回来,吕某遂到村口迎接吕亮。结果不慎被隔壁村的村民蒋某开车撞伤。蒋某立即报警,并且赶忙将吕某送往医院救治。交警接到报警后紧急赶往事发地点,并且认定,蒋某对此次事故应当负有主要责任。吕某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康复后出院。由于吕某发生了意外,其儿子吕伟的婚期也延迟了一个月。住院期间的费用是由蒋某和吕某家人一起垫付的,吕某家人甚至动用了吕伟结婚的钱为吕某治疗。吕某出院以后马上向蒋某以及承保蒋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住院费、营养费等在内合计人民币15万元。但是保险公司需要经过一定的手续与时间才能对吕某进行赔偿,可是吕伟结婚也要用到钱,吕某遂与同村的胡某协商,用此次事故的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设定担保,让胡某先行借给自己10万元,用于为儿子筹办婚礼。胡某不懂法,听吕某说这样可行,于是,就按照吕某的意思照办了。但是,后来胡某又听说交强险的人身伤亡保险金是不能设定抵押的,于是马上向吕某要回借与其的10万元,但是吕某以儿子刚结完婚自已手头没钱为由拒绝了胡某。胡某想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咨询了律师,可是律师却告知吕某用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设定担保本身是法律禁止的,即使设定了,该担保也是无效的,所以胡某可以向法院主张该担保无效。最后,胡某提起了诉讼,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法院最后判决吕某的担保无效,并令吕某重新设立担保。吕某一下子傻了眼,之前的担保无效,现在自己也没什么可担保的了,而且保险公司的赔偿金还没有到位,自己只好四处借钱还给了胡某10万元。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当事人是否能以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设定担保的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伤亡赔偿金的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只能是受害者近亲属或者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才能享有。正是因为人身保险金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所以法律设定了禁止条件,不允许对人身保险请求金进行转让或者设定担保,即使双方当事人协议设定担保,该担保合同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案中,案件当事人吕某要为儿子筹办婚礼进行借贷,此时吕某正好享有对于机动车司机蒋某以及承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所以想以此权利设定担保,来进行借贷活动,法律对此是禁止的,所以吕某不能用自己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设定担保。但是,吕某不知此规定,仍然向胡某做了担保并借到了10万元钱。胡某对此法律规定也浑然不知,而且同意了吕某的请求。最后,胡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请求确认该担保无效,法院依法确认该担保无效,并且令吕某重新设立担保。吕某本以为自己可以走个捷径,没想到担保无效,最终因其没有其他担保物,还是四处借钱还给了胡某10万元钱。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大家,若与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在提供担保物时一定要谨慎。例如,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设定担保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这样,就算设定了担保,其担保也是无效的。所以,作为债权人要十分谨慎,作为债务人,也要争取提供有效的担保物。同时还有其他诸如此类的权利,在担保之前读者朋友们一定要了解好是否是法律允许的,否则,最后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