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不知还能选择较为便利的法院进行诉讼,浪费不少没必要的开支。案例背景。白某是平和县大川电力公司的一名采购员,某日,白某去往张兴市某个建材市场进行考察。白某正好有个大学室友在张兴市朝阳区工作,于是考察结束以后,白某去找该室友吃饭。在去往朋友单位的路上,由于对道路不熟悉,白某遂拿出手机通过地图寻找方向,这时,一辆车冲着白某驶来,白某专心看手机未来得及躲闪,结果被撞伤。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前往事故发生地,在经过鉴定后,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表明货车驾驶员杨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车是一辆小货车,驾驶员杨某也是平和县人,其长期往返于平和县与张兴市之间从事蔬菜水果运输批发工作,这天也是前往张兴市朝阳区送货。发生事故以后,双方见彼此都是老乡,遂均同意调解,于是交警对赔偿事宜进行了调解,但是由于双方各执已见,所以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白某只得向张兴市朝阳区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对自己进行赔偿,而且当地法院也依法受理了该案。但是,白某在该地无住所,所以在诉讼过程中白某在住宿和交通方面有许多花费。后来该案依法判决以后,白某才听朋友说,杨某也是平和县人,白某完全可以在平和县法院起诉他,这样就不用多出这么多花销了。白某听后十分后悔,自已当初只知道可以在事故发生地诉讼,殊不知还可以在平和县进行诉讼,都怪自己不懂法,浪费了不少没必要的开支。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在我国,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发生地即为侵权行为地,责任人住所地和保险公司所在地即为被告住所地,所以,就本案而言,白某可以在事故发生地张兴市朝阳区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杨某的住所地即平和县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可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原则为,侵权行为地、侵权人住所地或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可受理。具体到本案中,受害人白某可以向机动车司机杨某住所地平和县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侵权行为地即张兴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承保杨某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而言,受害人白某也是平和县人,所以她选择平和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是对自己最为方便的,这样也可以节省自己不必要的开支。但是白某因为不懂法,在张兴市朝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浪费时间不说,还白白花费了许多开支。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各位权利人,法律出于方便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所规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是相对比较灵活的,切莫教条地以为只能在侵权行为地提起诉讼。在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前,建议各位提前了解都有哪些法院对您的案子有管辖权,并选择最方便自己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不仅能节约您的时间,也可以免去不必要的开支。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