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投保人不知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还可行使追索权而甘心放弃。案例背景。林某曾经是某工厂的工人,后来该工厂倒闭,工人们都各自寻找其他工作,李某也开始不断地找工作。林某家里有个正在读书的儿子,妻子是一名保洁员,工作辛苦挣得也不多,林某失业在家两个月也未找到合适的工作。后来林某想自己干点什么,经过和妻子商量,决定买一辆货运卡车拉货挣钱。于是,在2010年,李某借钱购买了一辆大型货运卡车,并且在购买完成交付后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了各项登记手续并投保了交强险。从2010年买车到今,连续4年以来林某均在同一家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2015年林某被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的交强险已经到期,于是,林某赶紧前往保险公司办理下一年度的交强险,但是在林某赶到保险公司后,却被保险公司以林某近几年内事故频发为由拒绝继续为其办理,让林某自行想办法解决以后的交强险办理问题。在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均无果后,林某一时又找不到其他具有办理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恰在此期间,林某驾驶货车在运送货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田某撞伤。林某在第一时间对伤者表示了歉意,并且积极作出了赔偿。由于林某上一年度的交强险已经到期,所以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下一年度的又没有办理,林某只好自己掏了腰包。但是林某感到特别委屈,他总觉得如果保险公司当初能为自己办理交强险,自己便可以减少损失,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由于自己不懂法,觉得自己已经赔偿了就只能这样了,何况保险公司有“正当理由”拒绝承保,自己又能怎么办呢?于是林某甘心放弃,一肚子苦水自己默默咽了下去。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投保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行使追索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不能无理由拒绝承保或者以该车辆曾经的事故发生频率为标准衡量是否继续承保的。本案中,四年来林某依法在同一家公司办理交强险,但是第五年该公司却以“事故频发”为由拒绝继续承保,那么保险公司的拒绝承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当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时,在合理的期限内,投保义务人投保的机动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如果投保人已经向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投保义务人可以向该保险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我们可以明确该保险公司是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其次保险公司的理由显然为不正当理由,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的拒绝承保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致使林某在寻找另外的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林某已经在第一时间向第三人即受害人田某进行了赔偿,那么,林某此时可以向原保险公司行使自己的追索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林某由于不懂法,虽然内心十分责怪保险公司,但还是自己默默承担了责任,一肚子苦水只得自己咽下去。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各位投保人,对于机动车的交强险,若没有正当的理由,保险公司是不能拒绝为您承保的,如果您遇到这样的保险公司,请懂得拿起法律与之理论。如果您在被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期间发生意外需要对他人进行赔偿,也一定要记住,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是可以向保险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