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买卖的机动车,只知道交付但不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发生事故惹纠纷。案例背景。李某与于某系生意上的伙伴,二人曾一起合伙开办过公司,于某投入了资金20万元。后来,于某因与李某在公司经营策略上产生分歧,于某遂决定撤资。但是当时李某手上没有那么多现金,于是二人商议,将李某的价值20万的别克车抵于某的投资,李某将车给予于某后,公司将属于李某一人所有。二人协商一致后李某当场就将车交付给于某,但是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于某考虑到自己已有两辆私家车,于是想将该车变价转让给别人,正好当时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二手车销售的高某,于是,于某将车转让给了高某,并对李某和高某言明,由李某与高某二人变更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即可。但是二人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一日高某驾驶该别克车外出办事,在路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将正在过人行道的王某撞伤。交警部门在勘查过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高某对此次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责任。随后,王某向高某进行索赔,但是高某辩称该车系于某转让给自己的,但是尚未办理登记,王某也应当找于某索赔一部分损失。王某又找到了于某并向其索赔,于某称该车是李某的,自已只是中间转手了一下卖给了高某,这车出了事情也应该是李某和高某承担责任,跟自己没关系。王某无奈之下又找到了李某,李某称自己早已把车转给于某,虽未办理登记,但是车已经不是自己的了,出了事情凭什么要自己负责。后来,三人均表示自已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且,也都不知道车辆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到底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三人争执不下,互相推诿责任,王某就在这三个人之间来回辗转,却迟迟得不到赔偿。律师分折:本案是关于多次买卖的机动车,在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别克车最初的所有权是归李某的,但是后来李某将车转让给了于某,后来于某又将车卖给了高某,之后高某驾车发生事故。在这个过程中,三人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在发生事故的时候,已登记的该车的所有权还是属于李某。那么,这种情况下对于事故的赔偿问题,应该如何分配责任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经过多次买卖的机动车在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要明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了驾驶该车辆的高某对该起事故承担责任,所以受害人王某是可以索赔的。同时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害人王某可以向本案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也就是高某要求赔偿。法律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对于之前的转让及车辆手续变更等诸多事项,受害者王某并不了解,但是本案的侵权责任人,也是最后一次转让并且交付的受让人高某是清楚明晰的,所以法律为了方便当事人才作出如此规定。至于有关李某、于某以及高某对于损害赔偿的争议则应当另行协商解决。所以,王某可以只要求高某对自己进行赔偿,高某也不应拒绝。高某可以在赔偿完王某以后再就其他事项与李某和于某另行协商解决。但是本案中三个当事人即李某、于某和高某因不知多次买卖的机动车,在已经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而相互推诿甚至产生纠纷,实属不懂法的表现。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大家,买卖机动车,要及早办理过户登记,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还要告诉大家,对于多次买卖的机动车,已经交付但是未来得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这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且责任在于机动车一方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责任,而且,该受让人不可以拒绝。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