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好心将车借给无驾照驾驶员,出了事故车主跟着一起倒霉。案例背景。丁某高中的时候就去了国外读书,其母亲也一直在国外陪读。后来丁某在国外学业有成并打算回国发展,遂和母亲回到了老家成都。丁某凭借自己在国外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很快在成都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并且给自己买了一辆丰田牌越野车。丁某的母亲有个双胞胎妹妹,母亲对妹妹疼爱有加,并且对妹妹的孩子也就是丁某的表弟张某也十分疼爱。“五一”长假期间,正在上大学的张某来到成都游玩,并且住在丁某家。张某看到表哥丁某的越野车十分喜欢,提出想自己开着出去和同学兜兜风,丁某表示张某是在校大学生,还未取得驾照,为了安全考虑不能开车。张某则说自己从小就玩车,车技熟练只是没有驾照而已。还跟丁某说国内不像国外查得那么严格,好多没驾驶证的人都开车上路。而且丁某的母亲也一直劝丁某将车借给弟弟,丁某耐不住张某和母亲的软磨硬泡,将车借给了张某。未曾料到,张某在驾驶越野车过程中因为超速不慎与一辆私家车相撞。交警部门在进行了调查后,认定张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车辆所有人丁某主观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表示十分不理解,明明不是自己撞的,为什么也要承担责任。法院遂告知其将车借给无照驾驶员的行为是违法的。丁某十分后悔,如果自己懂法,他肯定不会把车借给张某,这样就不会有这件事情发生了。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在哪些情况下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致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丁某将车借给张某驾驶,即属于本条法律“借用机动车”的情形,依本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也就是本案中的丁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的丁某是否有过错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很明显,本案中丁某是知道张某无驾驶资格的,符合本条法律的规定,因此丁某对损害的发生是有过错的。既然丁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虽好心将车借与张某,但是由于其不懂法,最终要替张某赔偿,实在委屈。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各位车主,不要随意将您的车借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首先,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次,无驾驶资格的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非常之大,如果您将车借与他们,就意味着您对事故的发生持一种放任态度,也表示您对驾驶员和他人安全极不负责的态度,一旦发生事故,您也要为此付出代价。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