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还可以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官司尘埃落定却还是麻烦不断。案例背景。霍某和妻子刘某刚结婚的时候二人生活特别拮据,霍某一度找不到工作,整日消沉在家,但是妻子刘某一直对霍某不离不弃,相信霍某总有一天能事业有成。后来在妻子刘某的支持和鼓励下,霍某创办了自己的网络公司,并且经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公司的效益越来越好。霍某为了感谢这么多年陪自己吃苦和给自己鼓励的妻子,遂买了一辆奥迪牌小轿车送给了刘某。但是刘某是在去年年底刚考取的驾照,霍某在为刘某买车并交纳了交强险后,考虑到刘某是一个新司机,驾驶技术还不够熟练,出现意外的概率比较大,于是又购买了某商业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额为30万元。今年3月份,在刘某驾车送孩子上学回来的路上,转弯时未减速,不慎将外出散步的六旬老太贾某撞伤,刘某赶紧将贾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后来交警部门经鉴定认定刘某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全责。由于贾某伤势比较严重,再加上贾某年事已高,身体本来就很虚弱,所以其住院治疗费用前后共花费大约50万元。在双方协商赔偿费用无果的情况下,贾老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其只是将刘某和承保交强险的公司列为被告,最终法院判决由刘某赔偿贾某各项费用总计52万元。但是,刘某和承保交强险的公司最终总共赔偿了35万元,对于剩余的钱,刘某表示贾某可以找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贾某找到该保险公司后,该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赔,贾某也十分气愤,来来回回折腾了近半年时间也没有什么实际效果,倒是浪费了不少时间和路费。后来,有人告知贾某, 其当初可以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省去现在的麻烦了。贾某长叹一声,自己不懂法啊,也不知道告谁,如果知道的话,官司打完了也没这么多麻烦事了。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可以被列为共同被告的问题。在我国,交强险虽是强制购买的,但是商业三者险却是投保人自愿购买的。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后,一旦发生事故,该保险公司应该理赔。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人将责任人和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同时,是否可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具体到本案中,贾老太遭遇车祸,本身受到了伤害并为此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用,在与车主刘某协商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损害赔偿。但是刘某和承保交强险的公司仅赔偿35万,剩余的费用刘某让贾某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但贾某索赔无果。导致贾某官司尘埃落定后还是面临许多麻烦。但是如果贾某当初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起诉,这样,就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也就避免了后续问题。总而言之,就是贾某不懂法给自己带来的麻烦。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大家,如果您发生意外被车辆碰撞,一定要记得询问该车是否购买了商业三者险。这样就可以在自己与对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时,能顺利将责任人、交强险承保公司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这样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也可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