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保险公司给报多少就赔偿多少,权利人未就其他事项索赔懊恼不已。案例背景。卞琦是家里的独生女,父亲是生意人,母亲是某国企的工作人员。卞琦结婚的时候,由于男方家境一般,卞琦的父母就为卞琦买了一辆大众牌小轿车作为嫁妆。卞琦特别高兴,每天都要开着父母送的车上下班。前两年的一个中秋节,卞琦的单位依法给员工们放假,卞琦决定回家看望父母,而且卞琦知道父亲爱吃螃蟹,于是驾驶自己的大众小轿车去当地的海鲜市场购买了几斤螃蟹。卞琦买完螃蟹回家途中,经过一个十字路口,刚好赶上红灯,于是卞琦刹车等待绿灯,但就在此时,卞琦身后一辆红色马自达牌轿车突然发动撞到了卞琦的车尾。虽然没有人员受伤,但是大众车的车尾和马自达的车头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后来经交警认定,由马自达车的车主负全责。卞琦心爱的车被追尾,内心十分生气,让马自达车主赶快赔偿。马自达车的车主表示,自己的车巳经上了保险,赔偿的事情应该交给保险公司来处理,具体赔偿多少也得看保险公司给报多少。卞琦对相关的法律也不了解,本来还想让对方赔偿自己修车期间出行的打车费,但是听对方这样说,真的以为保险公司给报多少就赔多少,因此,也就未对其他事项进行索赔。卞琦回到家后,将此事告知了父母,父亲骂了卞琦一顿,说卞琦这点儿基本常识都不懂,最起码也应该知道自己损失了多少就要多少赔偿啊,真是白读了那么多年书。卞琦本来就十分窝火,听了父亲的话更是十分懊恼,都怪自己不懂法啊,不但多花了不少冤枉钱,还把好好的一个中秋节给搅乱了。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车辆发生事故以后权利人可以就哪些事项要求索赔的问题。车辆依法购买保险以后,该车辆出现事故,并且该车辆有责任需要赔偿时,保险公司必然会进行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有特定的赔偿标准,而且是在一定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赔偿金超过保险公司的限额,则超过的部分就需要责任人自己赔偿。也就是说,并非保险公司报多少,就应该赔偿多少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主张索赔数额。在本案中,卞琦的车被一辆马自达轿车追尾,而且事故责任在于马自达车主,那么,对此卞琦可以就哪些事项索赔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所以,在本案中,卞琦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马自达车主赔偿自己的大众轿车的维修费、施救费以及车辆无法使用期间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至于马自达车主所言“赔偿多少得看保险公司报多少”是无法律根据的,该说法也无法保障卞琦的利益。但是,由于卞琦不懂法,对方所言虽无根据,自己却也信了,也未对其他事项进行索赔,结果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车主朋友们,如果您的爱车被追尾或者出现其他事故而责任在于对方的时候,请一定要懂得如何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您如果主张汽车的维修费、施救费以及车辆无法使用期间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法院都会依法予以支持的。还要提醒大家,并非将车辆投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了,要知道保险公司还有赔付标准和限额之规定。总之,谨慎驾车,避免事故才是硬道理。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