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的所有权变更,保险手续没有变,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拒赔,事主不懂法无可奈何。案例背景。李某和妻子为了生活,都来到了某城市打工,由于文化水平有限,只能从事一些体力活。后两人先后进入一家保洁公司,虽然工作有点辛苦,但薪水还可以,小两口平时省吃俭用,几年下来,也能攒下点钱。2014年5月份,已在外打工多年的夫妻俩,眼看着家乡的人们越来越富,几乎家家户户都开上了车,想到自己也是从“大城市”回去的,为了长点面子,同时也为了回家方便,李某与妻子商议,决定用积攒下来的钱买一辆二手小轿车。后来,通过别人介绍,李某认识了一位要换新车的老板,因为彼此认识,价格比较优惠,双方很快达成交易。在购买该车时,该车的原主人便告知李某,该车的保险还有一个月便到期了,希望李某可以尽快变更一下保险手续,但李某觉得变更保险手续很麻烦,不变更也无所谓,再说还有一个月才到期呢,到时候再办理好了,所以李某就只将该轿车过了户,保险手续并没有变更。虽然只是辆二手车,但有了车后,李某心中也是十分欢喜,心想自己以后也是有车的人了,迫不及待地想要带着妻子出去兜兜风。可是偏不凑巧,由于李某是个新手,平时并不怎么开车,车子上路后,李某觉得自己并不能很好地掌控这辆车,晃晃悠悠的,就在此时,一辆电动车出现在眼前,由于车技不佳,李某将电动车连人带车刮倒了。刮倒后,李某及妻子急忙下车,虽然电动车并未受损,但该电动车车主徐某被撞倒后胳膊被电动车轧到造成轻微骨裂。李某赶紧将徐某送到医院救治,并打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可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却以没有变更保险手续为由拒绝为李某赔偿。李某一时不知该怎么办,看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讲得头头是道,又想到当初买主让自己办理保险变更手续是自己偷懒不愿意变更的,责任都在自己,现在出了事故也只能自认倒霉了。无奈之下,李某只好自己赔偿,看着自己辛辛苦苦攒下的钱一下子全没了,李某及妻子虽然心疼,却也无可奈何。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未变更保险手续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本案中,李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车辆所有权依法变更,但是由于车辆的保险还有一个月就到期,李某嫌麻烦就未办理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机动车交强险合同期间内,发生车辆买卖过户的但未变更保险手续的,保险公司是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所以具体到本案中,保险公司也是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李某应该提供相关证件并说明该车保险因为还有一个月到期就没有变更的事实,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则可以将其诉至法院。而本案中的李某因为不懂法,无可奈何之下只好自己进行了赔偿。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大家,购买二手车辆时一定要及时变更所有权和相关的保险手续,这是使自己利益不受损并且减少麻烦的保证。如果因为其他原因未来得及办理保险手续变更,而且又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也不要慌,依然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法定限额内进行赔付,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是不能以未办理变更保险手续为由主张免责的。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