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转让拼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买卖各方推诿,受害人不知向谁追究责任而郁闷至极。案例背景。王强是一个普通的汽车修理工,喜欢动手,爱思考,修车水平非常高。同时由于工作原因,王强经常购买一些二手汽车,并对其进行改装,改装后再出售给他人。一次,王强从好朋友肖某处购买了一辆已经改装过的马自达车(车辆已过户),购买后,王强根据个人喜好,并结合车辆自身的优缺点,对该车进行了改装,对改装后的该车,王强很是满意,并且王强觉得该车性能不错。后听说,自己的朋友李军正在四处打听,想要买一辆二手车,但希望价格不要太贵。于是,王强就把经自己改装的从肖某那儿购买的马自达车介绍给李军,李军一看觉得这车不错,价格也不贵,而且李军觉得都是朋友,信得过王强,直接交钱将车开走了,王强也因为当时工作比较忙,双方就没有办理相关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登记。一天,李军与朋友聚餐,玩得比较开心,也喝了不少酒,由于天色已晚,且道路比较偏僻,李军觉得即便喝酒开车上路被查的概率也特别小,于是告别朋友后,李军开车上道。道路上行人很少,李军听着车内动感的音乐,也借着酒劲儿于是就加大了油门,当开到某交叉路口时,吴某正骑着自行车拐弯,由于当时李军的车速较快,将正常拐弯的吴某撞伤。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军对这场事故负全部责任。之后,吴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在住院期间,吴某花费了五万六千多元人民币,并且是由吴某的家人先行垫付。出院以后,吴某向李军主张赔偿。但李军认为,该车已由王强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交强险,并且王强购买该车时该车已经进行了改装,且该车辆未办理相关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此,自己并不是真正的车主,不应该由自己进行赔偿。但王强认为自己这辆车已经卖给了李军,且这场事故的发生是由李军个人造成,跟自己并没有关系,因此也拒绝赔偿。后因王强和李军拒不赔偿,吴某及其家人每天就在王强和李军两个人中间来回索要赔偿,但面对他们的互相推诿,吴某除了来回奔波却也不知该怎么办,十分郁闷。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被多次转让的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由于拼装车比较特殊,所以我国对拼装车的管理也是十分严格的,并且对于多次转手的拼装车发生事故以后责任的分配,我国也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买卖多次转让拼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所有的转让者和受让者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李军驾车将吴某撞伤,并且经过交警认定李军负主要责任,所以该损害结果李军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王强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李军、王强、肖某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本案中受害人吴某因不懂法,找李军索要赔偿,被以该车是王强改装的而拒绝赔付,找王强索要赔付,王强又以该车已经卖给李军为由拒绝赔付。吴某甚至都不知道该车最初是肖某卖给王强的。无奈之下,吴某不知如何是好而十分郁闷,但如果吴某懂法,他就可以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大家,如果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该事故是由多次转让的拼装车或者其他依法禁止行使的机动车造成的,您可以要求驾驶人员对您进行赔偿。如果驾驶员拒绝赔偿,您可以采取诉讼途径,要求车辆的转让人或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也会支持您的要求。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