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路上被人倾倒的垃圾造成车损,不知找谁追究责任而自掏修车费用。案例背景。郭某是一家大型超市的老板,平时业务繁忙,免不了到处谈生意。2015年8月17日,郭某的妻子钟某去外地出差,剩下他和年幼的孩子在家,当天郭某要到附近的一家食品批发市场与老板讨论商议下半年的食品批发问题,原本以为可以很快结束,回家陪伴孩子,但是由于当中发生一些分歧,双方没能及时达成共识,耽误了些时间,办完事后天已经快黑了。郭某想到家中还有年幼的孩子无人照顾,所以归心似箭,为了能赶快到家,郭某没有从大道上走,而是选择走了离家较近的一条小路。这条小路虽然离家近,比较方便,但没有路灯且道路比较颠簸,可郭某因为惦记孩子,便决定抄小路回家。当快到家门口时,郭某心中一阵欣喜,便加大了油门,可由于天色较暗,车内视线受限,郭某一时不慎撞到了一堆硬物上,只听一声巨响,郭某受到惊吓,将车停靠在一边,赶忙下车查看发生了什么,原来是撞在一堆弃置在路旁的装修垃圾上。这声巨响也将马上要入睡的周围居民惊醒,大家连忙跑了出来,议论纷纷。因为当时郭某加大了油门,速度较快,使得车胎被划了一道很深的口子,该车底盘也被刮漏了,幸运的是,人并没有受伤。事故发生后,郭某看到纷纷跑出来的居民,想要问清楚这些垃圾是由谁堆放在这儿的,好由他来承担自己车辆造成的损害,但这些人均不承认,也没有人能够说明这是谁堆放的,相互推脱。事后不久,看热闹的人们渐渐散去,而此时的郭某却一片茫然,看看自己的车,再看看那堆装修垃圾,一时不知所措,明知要花费一大笔维修费,但由于自己不懂法律,也找不到是谁在路边堆放的垃圾,对于车辆造成的损失也不知道该由谁来承担,无奈之下,只能自认倒霉,自己掏钱对车辆进行了修理。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公路上随意堆放的垃圾造成车损,谁该担责的问题。谈到这个问题,许多人会回答当然是谁制造的垃圾谁就承担责任。的确,如果因为公路上的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给他人的车辆造成损失,行为人应该对此承担责任,但是道路管理者对此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路管理者存在过错,那么,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本案例中,郭某驾车撞到了公路上的装修垃圾导致其车受到损害,其很大原因在于公路管理部门未及时清扫堆积路面的垃圾,而且未设置警示标志,不能保障公路畅通,以致发生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路管理部门对该事故的发生是存在过错的,故应承担此事的赔偿责任。可是郭某由于不懂法,又不知责任人是谁,明明不是自己的错,最后却自己承担了修车费用,如果郭某了解相关法律,修车费用就完全可以由公路管理部门承担。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大家,不要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如果不小心将物品遗落在道路上,请及时清理,否则,一旦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行为人要对此承担责任。同时,如果您因落在道路上的物品或者堆放的垃圾而发生事故或者造成车损,并且道路管理者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或者道路管理者存在其他过错时,可以依法要求其对您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