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驾驶自己的车不小心将自己撞伤,保险公司称当事人是投保人不是第三者而拒赔,不懂法自担责任。案例背景。兰某和朋友周某从小一起在北京长大,俩人的父亲又是一个单位的同事,平时两家人来往密切,兰某和周某的关系甚好。后来,在兰某读初中的时候兰某一家人搬到了南方的一个城市生活,之后兰某和周某都读了高中,高中学习比较紧张,俩人便很少联系。兰某高考后报考了北京的大学,毕业以后也留在了北京工作,而且与周某在一个单位工作,兰某和周某又开始像以前一样每日形影不离。恰逢国庆假期,单位放假,兰某和周某都闲来无事,于是,兰某约周某一起去郊游。第二天早晨,兰某开车接上周某外出郊游,玩了两天后,二人打算回家。兰某玩了两天心情大好,想趁着美景喝点小酒,所以兰某在返回之前吃饭的时候喝了点啤酒。但返回时兰某因酒后无法驾车,便让同行的周某驾车。由于车是兰某的,所以周某对该车也不太熟悉,行至某十字路口时,兰某下车办事,好一会儿也没有回来,周某想把车开到路边车少的地方停放,因为当时车辆和行人都较多,为了躲避行人,周某不慎撞伤了刚刚返回的兰某。事后,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害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因是兰某是投保人不是第三者,所以不享有该项保险。周某和兰某都不懂法,也不知保险公司说的是否正确,但因为二人关系要好,周某害怕因为此事跟兰某发生不愉快,于是周某为兰某支付了医药费1万余元,自己承担了责任。兰某虽然声称不要周某赔钱,但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而言,1万元也是个大数额,更何况兰某想着反正是周某撞伤自已的,又是周某主动赔偿,就半推半就收了那些钱。可是,从此之后,周某和兰某都能明显感受到二人之间的关系渐渐疏远了,没过多久周某竟不辞而别离开了公司。半年后的一天,兰某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向公司的法律顾问询问,聊天过程中提起此事,才得知兰某虽然是投保人而不是第三人,但是他当时并未在车上,而且他是同意周某驾车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拒赔行为是违法的。兰某后悔不已,因为自己不懂法,让好朋友白白花了1万块钱,还因此差点失去了一位好友,所以,兰某立即拨通了周某的电话。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赔偿问题。本案中,周某驾驶兰某的车将兰某撞伤,而兰某并非所谓的“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本案中,投保人是兰某,驾驶人为周某,兰某允许周某驾驶机动车,而周某却在驾驶时将兰某撞伤,使兰某受到了损害。即属于本条法律“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兰某请求保险公司予以适当的赔偿,法院是应该支持的。而保险公司也应该主动给予赔偿,否则,就违反了本条法律规定。同时,本条法律也规定了“投保人为本车上的人员的除外”,案例中,兰某当时正在车外,显然不属于车上人员。但是,由于兰某和周某都不懂法,自己承担了责任,但是这也不能仅归责于兰某和周某,保险公司违法拒赔,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各位车主,将车外借以后,司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致使非本车人员的投保人遭受损害时,权利人是可以得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的。作为投保人,虽然在某些意义上并不是第三人,但是我们被自己的车撞了以后,保险公司也是要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我们进行赔偿的,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就是违法,我们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这是法律对我们每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千万不要像案中当事人一样,因自已的不懂法最终吃了亏。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