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的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受害人索赔碰壁不知如何是好。案例背景。路某大学毕业以后应聘到东海实业有限公司做人力资源部的人事专员,每天朝九晚五,每周双休,而且与大多数的上班族一样,每日乘坐公交车上下班。某个周日晚上,路某的一个大学室友过生日,路某受到了邀请去参加同学的生日会,姐妹们都好久不见,所以有很多话要说,大家回忆了大学的生活,聊了聊工作的烦恼,不知不觉聊到了很晚。生日会结束以后,路某才回家。第二天是周一,路某要早起上班,可路某醒来以后发现马上就要迟到了,就匆匆起床出了门。眼看时间来不及了,路某打算乘坐出租车去上班。就在路某招手打车的时候,一辆无客出租车看到了路某的招手,打算过来接上路某,可是就在离路某不远处,出租车却突然失控,直冲路某驶来,路某来不及躲闪,被出租车撞倒,受伤严重,多处发生骨折。随后,路某立即被送到了医院治疗,并自行垫付了所有的医疗费。发生该事故的出租车司机小柳是某出租车公司的职员,后来经过有关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出租车司机小柳承担全部责任,路某没有责任。路某出院以后向小柳追偿,小柳称该车属于出租车公司,自已只是公司的员工,出了事自己负不起责任,并告知路某应该向出租车公司索偿。后来小柳又找到了出租车公司,公司却称小柳是出事车辆的实际经营人,公司没有义务替员工赔偿,这种事情应该由小柳自己负责,并让路某去找小柳。双方互相推脱,路某索赔碰壁,可是由于对相关的法律也不了解,其内心十分委屈,却不知如何是好。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机动车的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不一致时的索赔问题。案例中的路某不幸被出租车撞伤,到医院以后还自行垫付了医疗费。出院以后路某找到出租车司机小柳索赔被拒绝,又找到出租车公司索赔遭拒,那么,路某到底应该如何维权呢?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我们可以看出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在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如果权利人要求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是应当支持的。但是由于路某不懂法,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如此侵害,到处索赔碰壁的她虽委屈却不知道该怎么办。按照法律规定,本案中的路某可以将小柳、小柳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的被告,起诉到法院,出租车公司及其相应的保险公司承担同等的责任。同时小柳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出租车公司可依内部规章的规定或者挂靠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内部赔偿责任。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各位朋友,生活中我们可能经常会遇到机动车的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况,但是要知道一旦出现事故,其二者都是有赔偿责任的。如果我们在遇到事故进行索赔时,两方的经营人都拒绝赔偿,那么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权利人,一定要懂得自己的权利该如何使用;作为法治国家的公民,在任何时候都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