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擅自解剖尸体,未征得家属同意,家属心有不满却不知维权。案例背景。江海是江某的老来子,江某和老伴也只有江海这一个儿子。江海小时候体弱多病,江某经常带着江海四处求医。江海上学也比其他的孩子晚,江某和老伴竭尽全力地供江海读书。不过好在江海从小就懂事,知道爸妈年纪大,供他上学不容易,江海从小就是班里的三好学生。后来江海顺利地考上了县里的重点初中和重点高中。高考的时候由于发挥失利,又复习了一年,最终考上了大学。大学期间,江海认识了女朋友艾秋,毕业以后,俩人回老家准备结婚。江某见自己的儿子就要结婚了,内心十分高兴,为了让孩子顺利完成婚礼,江某连着好几天都要去县城为即将结婚的儿子订购相关的婚宴用品。某日,天色已晚,江某仍未回家,儿子江海遂骑自行车到村口迎接父亲。不幸的是江海在村边的公路上发生车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主刘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但是刘某辩称,江海是突然昏倒在马路中间,自己由于来不及刹车才酿成了这一惨剧,所以自已不应当承担责任。警方对刘某这一说法高度重视,决定通过法医对江海遗体进行解剖,查证刘某所言。江某得知儿子不幸遇难的消息以后十分崩溃,但是为了给儿子“保留全尸”,江某不同意让法医解剖江海的尸体。可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不顾江某的反对,擅自解剖了尸体。江某作为一个农民,又没什么文化,也不懂法律知识,自已孩子的尸体被解剖了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江某和老伴每日以泪洗面,后来,村里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小毛告诉江某,公安机关未经家属同意就解剖尸体的行为是违法的,他们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江某一声叹息,自己啥也不懂,遇到这种倒霉事情也就认了。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未经家属同意擅自解剖尸体的问题。有时候,对尸体进行解剖是为了更好地查明死亡原因,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死因有怀疑或者是办案单位认为有必要的,才确定是否要解剖尸体,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据此可知,在对尸体进行解剖前,必须要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方可实施解剖。案例中,公安机关虽然认为死者江海的死因尚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检验尸体,以求还原案件真相,但是公安机关必须在征得江海家属同意后,才能组织尸体检验。而江海的父母已经明确表示了不同意解剖,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仍然擅自解剖尸体,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现实中,也存在“无名尸体”的现象,被害人在遇难以后,公安机关无从得知其真实身份,被害人就成为了“无名尸体”。对于这类尸体如何解剖我国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总之,法律这样的规定完全是出于尊重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愿,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大家,如果公安机关以查明案情为由要求解剖尸体时,作为家属可以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如果家属坚决不同意,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力擅自解剖的,否则就是违法。要知道,法律会保护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是我们每个人的坚实后盾。法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