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扣押了与事故无关的物品,当事人却不知权益受损。案例背景。白某今年45岁,其妻子身体不好需长期在家休养,白某还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女儿。生活的重担全都压在了白某一个人的身上。之前,白某在一家工厂里工作,工作轻松但挣钱也较少。后来大女儿上大学了,学费比高中时高很多,白某为了多挣些钱,决定换一份工作。后来白某听说货车司机挣钱比较多,但是有些辛苦,白某为了家人愿意承担那份辛苦,于是到了一家大型房产建设集团做了一名货车运输司机。白某主要负责凌晨至早上6点向位于市内的建筑工地运送建筑钢筋。2015年21日凌晨3时,白某驾驶货运车辆运送建筑钢筋并且捎带一批建筑急需的安全网,在途经一处十字路口时,不慎将骑摩托车的赵某撞伤。在接到报警后,交警部门迅速出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且依法决定暂时扣押白某的事故货车。白某提出自己会留下来协助解决事故及赔偿等相关问题,但是这批安全网是公司急需的,询问交警是否能由公司派车将货物运走。交警拒绝了白某的请求,并称这批货物也要留下,等问题解决完了再说。白某的内心十分着急,因为这些货物里的安全网是工地急需的,如果不能及时送到会耽误工程的进度甚至会误事。而且如果老板知道白某误了这么大的事,白某的工作都可能会保不住。但是既然交警这么说,白某又没有办法,只好让交警连车带货一起扣押。后来,白某回到公司向老板负荆请罪,老板对白某说:“老白你是真糊涂啊,那与事故完全没有关系的物品他怎么能随便扣押呢?”最后,老板念在白某是初犯的份上,原谅了白某,但是扣了其半个月的工资。走出老板办公室以后,白某这才明白,原来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力扣押与事故无关的物品的,都怪自己不懂法,误了事还吃了亏。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可以扣押与事故无关的物品的问题。案例中,白某驾驶货运车辆运送建筑钢筋和安全网,途中不慎将骑摩托车的赵某撞伤,交警赶到以后扣押了货车和车上的货物,那么,对于这批货物交警是否应该扣押呢?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看这批货物是否与事故有关系。在本案中,很明显白某车上所载货物即相关建筑用品与本案的发生并不存在任何关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也就是说,根据本条法律规定,交警将白某的事故车辆扣押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其将车辆所载货物扣押则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如果货车上的货物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关系,交警该如何扣押呢?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如果本案中白某驾车发生事故与自己车上的货物有关系,交警才可以对货物进行扣押。本案中,白某因不懂法,使货物被扣押,耽误了工程的进度,自己被扣工资。可见,不懂法的危害有多大。所以,知法懂法是每个人的必修课啊。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广大的货车司机朋友们,若您驾车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如果事故与车上所载货物有关,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可以将您的车同货物一起扣押的。但是如果您车上所载货物与事故无关,那么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力对您的货物进行扣押的。如果您的货物是急用的,您可以采取其他的措施将货物先拉走,千万不要像案中白某一样,误了事吃了亏也不知权益受到了损害。法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