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强制当事人双方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双方有怨不敢言。案例背景。李某和张某的女儿皮皮正在读小学,平日里都是李某接送皮皮上学放学。2013年4月份,李某的公司在国外开展了一个项目,李某的团队遂出国工作。李某出国以后,接送女儿的任务就落在了张某的肩上。以前李某在家时,张某很少开车,所以张某的车技也不够娴熟。某日,张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在接皮皮放学的途中,不慎将一行人陆某撞倒,陆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确诊陆某左小腿骨折,需要住院进行治疗。交警部门在事发后赶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认定机动车车主张某应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陆某私下向车主张某一次性索赔10万元,张某认为陆某索要过多,自己不能接受。后来陆某提出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张某觉得还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才比较保险,可以防止陆某无端反悔,以便能迅速了结此事。最后陆某也同意通过诉讼解决,可是办案交警文某为了增加自己的工作业绩,积极劝说张某参加调解,但是张某一直不为所动,交警文某认为张某十分不给自己面子,便强制要求张某参加调解。在交警的强迫下,张某也不知如何是好,遂与陆某进行了调解。后来,张某将此事告知了丈夫李某,李某听了以后十分气愤,对张某说这件事情是否调解解决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交警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他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是违法的。张某苦叹一声,都怪自已不懂法,有怨也不敢言。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交警是否有权强制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问题。在我国,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就损害赔偿问题是否需要调解解决要看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双方均同意调解解决,那就可以调解,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本案中,受害人陆某开始时主张调解,但是张某不同意,后来张某和陆某均希望诉讼解决。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坚持不同意调解的或者拒不接受调解方案的,交警队应受自愿原则的制约,不得变相控制、强迫当事人的选择。可是交警文某却强制他们进行调解,其行为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本案中,起初当事人陆某请求调解,但是张某未请求,之后是陆某和张某均同意诉讼解决,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都未共同请求调解,所以按照本条法律规定,交警也不应当进行调解。但是,由于本案当事人张某和陆某不懂法,对于交警的强制调解也不知如何应对,交警调解以后,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也不知如何救济。由此可见,懂法在我们生活中是多么的重要。温馨提示:在这里要提醒各位驾驶人员和行人朋友们,如果您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请您一定要握紧自己手中的调解选择权。任何人都不可以强制或者要求您进行调解,是否进行调解完全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愿,如果交警要求您调解,您可以义正词严地拒绝。如果您愿意尽心调解但是又对调解有争议时,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救济,不要像案中张某那样,不知有法律的保护,有怨也不敢言。法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