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不知如何做才好只能把气憋在心里。案例背景。于鹏飞是三源市零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部经理,平日里工作比较忙,很少有时间陪家人。2013年10月1日,是于鹏飞和妻子结婚5周年纪念日,于鹏飞特意安排出时间,驾驶私家车携带妻子和儿子外出游玩,当车辆行至三源市丰庆路段时,由于儿子尿急,于鹏飞便减速行驶,打算靠路边停车,让儿子到附近的公厕方便。谁料车子还未停稳,却被从后面驶来的一辆轿车撞上,致使于鹏飞的车辆后灯严重受损,后备箱多处油漆被摩擦,所幸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于鹏飞报了警,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暂时扣押了事故车辆以待进行相关鉴定。7日内,于鹏飞与另一肇事车司机牛悦悦收到了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报告,根据相关的检查、鉴定报告,认定事故原因系于鹏飞突然临时停车而未有相关警示,后方车辆躲避不及所致,于鹏飞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于鹏飞对于检查、鉴定结论不服,他认为自己有多年的驾驶经验,不可能犯临时停车不给出警示这样的低级错误,但这是交警作出的结论,自己也没办法,只好忍气吞声地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了字。于鹏飞的妻子抱怨说,难得一家人一起外出游玩,没玩成就罢了,还得搭进去额外的开支去修车,这是什么事?!于鹏飞委屈地说,我真是冤枉啊,是交警的检查、鉴定结论有问题,我能有啥办法啊,这又不是我的错造成的。就这样两人为此事还吵过几次架。本来是一个放松、休闲的黄金周,现在却闹得一家人都有怨气。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相关事项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该如何做的问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收到检查、鉴定报告时,如果对检查、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查、鉴定,重新检查、鉴定需要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当事人针对检查、鉴定结果只能有一次申请重新检查、鉴定的权利。在本案中,于鹏飞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检查、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可以在接到检查、鉴定结论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查、鉴定的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实践中,为了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以及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公安交管部门有可能需要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或者对驾驶人和受害人的尸体进行检查、鉴定。检查、鉴定一般是指派或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常见的涉及交通事故的检查、鉴定有12种:即尸体检查、轻重伤鉴定、成伤机制鉴定、伤残评定、酒精含量检查、车辆安全性能检查、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车辆定型鉴定、痕迹鉴定、指纹鉴定、微量物质鉴定、物证鉴定。随着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以及复杂程度的增加,这些检查、鉴定结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有关检查、鉴定结论是据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决定着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必须对检查、鉴定结论赋予当事人救济的权利。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对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就是申请重新检查、鉴定。这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救济途径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当事人若有不服,可以进行复议或者在诉讼中进行确认。而检查、鉴定结论的作出部门则是受聘请或指派的,运用本部门人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的特殊问题进行科学鉴别或认定的特定机构,他们作出的检查、鉴定是受委托或受指定进行的,因而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也非行政公文而是仅代表其作为鉴定人意见的结论,故当事人若有异议,只能通过重新委托或指定其他部门、机构重新进行检查、鉴定,重新检查、鉴定得出的结论与原检查、鉴定结论的效力是相同的,具体采纳何种结果则由处理部门综合考虑后决定。本案中,当事人于鹏飞在对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就应该在收到检查、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相关部门询问得出检查、鉴定结论的依据,了解清楚后,确信对结论不服,可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重新检查、鉴定的申请,但只能申请一次。如果在这个阶段当事人没有及时申请重新检查、鉴定,交管部门据此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当事人未依法提出复核申请或者复核申请结论维持原认定的,还可以在诉讼中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由法院根据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等情况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最终的司法认定。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权利救济方式,所以,本案中的当事人于鹏飞在对交管部门作出的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完全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和家人相互埋怨、怄气,这样只能吃哑巴亏,对解决问题不会起到任何作用。温馨提示:检查、鉴定结论不等同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两者有着截然的区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行政职权作出,而检查、鉴定结论则是由专业的机构或人员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作出的,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故两者在救济方式存在不同,对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则是申请复核或者在诉讼中提出证据请求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法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查、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查、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查、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查、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查、鉴定。重新检查、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查、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查、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查、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查、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查、鉴定以一次为限。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