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经交管部门调解好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就不能再起诉了,实际未得到赔偿而甘吃“哑巴亏”。案例背景。杨海泉和妻子肖淑媛都是陕西省凌阳市大丰镇杨家庄人,为了孩子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两口子便打算让孩子到市里念书,于是在凌阳市前堂实验小学为孩子报了名。孩子上学开销大,杨海泉夫妇觉得靠打工维持不了生活,便做起了生意,两人在孩子学校附近的街上卖起了凉皮,生意还不错,收入也很可观。一日,许财旺醉酒后驾车,车辆直接冲进了杨海泉夫妇的凉皮摊上,当场把杨海泉撞伤,所幸当时还未到就餐时间,没有顾客伤亡。杨海泉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过抢救后杨海泉脱离危险,但仍需住院进行长期恢复。交警部门在事发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许财旺醉酒后驾驶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并于事发后第三天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事发后,许财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很后悔,便提议双方通过交管部门的调解协商赔偿事宜,杨海泉夫妇也觉得肇事司机悔改态度较好,也愿意谅解。经过调解,双方达成5万元赔偿额的意向,并且现场签订了调解书。后到了履行期限,许财旺却迟迟不肯支付赔偿款,说是调解达成的5万元太多,杨海泉受伤实际未花费那么多,并以种种借口推脱,拒绝付款。杨海泉心想,自己住院20天,花费医药费35000元,妻子照顾自己,也没法出摊做生意,这20天至少也损失15000元,再加上自己出院后还需继续养伤,以及事故造成摊位桌椅餐具损坏等,这么计算起来,自已损失至少也要60000元呢,但是现在许财旺却一分钱都没有赔偿自己,还编出种种借口,这与当初调解时的悔改态度截然相反,一股愤气直涌心头,杨海泉真是恨自己当初没多要些费用。但想到自己已经签了调解书,现在后悔也没办法,只好隔三岔五地让妻子去找许财旺要钱。起初,许财旺还零零碎碎地给些,加起来有10000元,但后来,许财旺就编出种种借口,不肯再出一分钱,杨海泉的妻子不知跑了多少冤枉路,为此,妻子还和杨海泉吵过几次架,妻子委屈地说,要的赔偿都对不起自己的腿……杨海泉除了悔恨自己当初签了调解书外,也没其他好办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于是,杨海泉和妻子商量,一直这样去要钱,不但累坏了妻子,还耽误了自己出摊做生意,最终打算放弃向许财旺继续索要赔偿,只好自己认栽。律师分析: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二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选择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调解方式并非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并非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任何一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对相关事宜达成的一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与诉讼相比较,调解具有及时高效、方法灵活的特点,并且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协议,也便于协议内容的执行。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要求的话,最终还是要通过诉讼形式解决。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案件的特点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一致选择了调解解决纠纷,这对当事人来说可以减少讼累,尽早恢复正常生活,是可取的。但是,由于该份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所以当负有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许财旺出现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行为时,受害方当事人杨海泉却不知所措,起初他选择调解是出于对肇事司机悔改态度的认可,但演变到后来肇事司机不肯依约履行赔偿义务时,杨海泉由于不懂法,以为自己选择了调解就不能再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了,在和妻子几经奔波、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身心疲惫,最终放弃了对损失的索赔,甘愿认栽,而没有选择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双方当事人杨海泉和许财旺已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签字盖章,那么这份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后来机动车司机许财旺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积极进行赔偿,这种情况下,杨海泉依法可以就赔偿问题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而言,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害不仅是肉体上的痛苦,在精神上也是一种折磨,经历了病痛,最终若得不到物质上的补偿,岂不是“人财两空”。温馨提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选择了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处理问题,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并不因为参与调解而丧失诉权,仍然可以就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