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能先调解,久调不决耽误大好起诉时机。案例背景。薛阿姨是河北省招远市人,育有一儿一女。孩子们大学毕业后都留在了外地工作,薛阿姨退休后闲着无事,便又找了一份零活,在河北省招远市德宏第一中学打扫卫生,上班的地方离薛阿姨的住处有大概半小时的路程。2011年3月2日上午10点,薛阿姨完成工作后回家,途径一个十字路口时,不慎与迎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薛阿姨手上、脸上以及头部多处受伤。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后,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该小轿车的孙建锋应当对此次事故负全责,薛阿姨无责。后薛阿姨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10800元,住院期间由儿子和女儿轮流请假照顾,孙建锋除了入院时给薛阿姨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后,就再未露过面,也从未探望过薛阿姨,对此,薛阿姨及其家人非常气愤。后薛阿姨出院,孙建锋说自己的车有保险,提出要薛阿姨带上住院等相关手续和自己去保险公司报销,薛阿姨想到住院时孙建锋对自已的伤情不闻不问,也不及时补交医药费,便气不打一处来,拒绝协助孙建锋去报销。后薛阿姨带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相关的治疗费清单等手续来到交警队,要求交警队给处理,让孙建锋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合计11000元。交警队人员告诉薛阿姨,交警队处理这类案子的方法是调解,但调解需要双方都同意才能进行,因此薛阿姨一个人来是没法处理的。无奈之下,薛阿姨只好回家,然后主动联系了肇事司机孙建锋,表明了自己意思,谁料孙建锋还为上次薛阿姨不肯配合自己报销的事耿耿于怀,便坚决回绝了薛阿姨。由于双方都有气,此事就这么一直放着。直到2012年2月18号过春节,薛阿姨说起自己经历的事,一个远方亲戚说像薛阿姨这种情况,请求赔偿是有时间限制的,不能超过一年。这回薛阿姨着急了,担心自己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便找孙建锋和自己去交警队调解去。这一来二去的又过去了2个月,终于,两人一块去了交警队,可是交警队的人了解了薛阿姨的案子后,却说此案早已过了调解期限,建议薛阿姨去法院直接起诉要求赔偿。薛阿姨对法律一窍不通,更不知如何起诉,便去了一家律师事务所找律师代理,咨询后才知道,自已的案子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使起诉成功了,自已也有可能得不到赔偿。听完这话,薛阿姨这才明白过来,自己一直忙这忙那,并说服孙建锋和自已去调解都是瞎忙乎,闹到现在不仅连自己因事故损失的1万多元费用要不回来,还倒贴了不少电话费、交通费、人情礼钱,太得不偿失了。律师分析: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就损害赔偿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由公安交管部门对赔偿争议进行调解,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任意选择一种方式维护自已的利益。本案中,薛阿姨可以在与肇事司机孙建锋达成一致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孙建锋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单方面直接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种方式都是法律所允许的。然而,因为身体受到伤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当事人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就丧失了胜诉权,相应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发生交通事故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伤害,所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问题不仅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尽早从事故纠纷中解脱,还可以防止矛盾进一步恶化和扩大,同时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是一种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解决途径。然而,实践中,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关系往往是对立的,受害一方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了肉体损伤、精神创伤、财产损失等,因而会想尽一切的办法多拿到些补偿,而赔偿方则是不管自身过错如何,在承担责任时是能少赔偿就少赔偿,能不赔偿就不赔偿,这种对立的情绪使得调解困难重重,再加上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也是消极承担责任,不会积极主动寻求赔偿,所以,通过调解获得的赔偿是相对较少的,而且这种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话,另一方还是需要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综上所述,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当事人要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选择不同解决途径要承担的风险以及达成的协议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等因素,来作出理智的选择。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调解,一旦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应积极进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薛阿姨错误地认为交通事故是由交警部门处理,赔偿事项理所当然也是交警管,而交警处理这类问题就是调解,调解需要双方都同意才行,故想方设法让肇事者参与调解,不仅给自己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开支和麻烦,到最后还错过了通过诉讼解决争端的大好时机,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温馨提示: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是一种高效、便捷、灵活、低成本的途径,但是否是最合适的方式,还需要结合案情、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情况以及采用这种途径需要承担的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一旦出现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等久调不决的问题时,受害人应积极采用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纠结于调解中无法自拔,以致耽误了诉讼。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