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有哪些,稀里糊涂地接受了认定。案例背景。薛某于2012年7月份申领到驾驶证,领到驾驶证以后不经常开车,因而技术不够娴熟。某日,薛某驾车回老家,在一个丁字路口,薛某鸣笛以示转弯,但是当时路上车少,薛某并未减速就直接将车拐了过去,正好对面来了一辆车向薛某的方向转弯。对方的车速也很快,并且在转弯时也未减速,后两车相撞。由于双方车速都较快,导致撞击以后薛某和坐在对方车上副驾驶座上的一人均受伤。后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薛某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薛某在转弯时未采取减速和避让对向来车等措施,事故主要由薛某的过错所致。薛某并不知道法律对于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所以听交警那样说,自己也就甘愿受罚了。后来,薛某的朋友赵某听说了此事,马上告知薛某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是有问题的,该起事故并非薛某一个人的过错所致,其和对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在责任认定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根据薛某和对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主要、次要或者同等责任。薛某听后十分震惊,由于自己不懂法,稀里糊涂地接受了认定,心里很不是滋味。之后薛某赶紧找到了相关部门,要求重新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律师分析:本案例是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的,然后才能进行相关的处罚或者赔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中,薛某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相关部门按照本法规定,进行了当事人责任的认定。那么,对于责任认定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本案中,很明显可以看出,事故并非薛某一人过错所致,因为对方在转弯时同样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所以该起事故是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致,根据本法条的规定,应该根据双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程度划分责任,而本案中的交警只是单一地认定薛某有过错并让其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是错误的,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薛某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因为如果其有确凿证据证明事故责任认定确实有错误的话可以申请事故处理部门改正,或者向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诉,或者通过法院在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一并解决。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司机朋友们,遇到事故以后,不要盲目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一定要仔细分析事故的原因和双方的过错。我们不能排除相关部门出现认定错误的情况,所以就要自己树立法律意识,多多了解责任认定标准和其他的法律知识。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关键时候能给自己带来很大的帮助。法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