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不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何终止调解而纠缠不清,颜面尽失。案例背景。张强和女友文倩倩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彼此都有好感,遂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俩人开始交往。文倩倩家离张强家比较近,文倩倩也经常去张强家玩。2014年正月十五的晚上,张强约文倩倩去市里的中心广场看烟花。结束以后,张强骑电动车送文倩倩回家,当时广场人特别多,文倩倩让张强推着电动车走,以免撞着人。张强称自己车技好,执意要骑车带着文倩倩。结果,张强骑着电动车穿梭在人流中时不小心刮到了身边的路人郝某,郝某当即受伤倒地,郝某的丈夫马上报了警。后来郝某被送到了医院,交警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强应当负全责。张强担心自己会因此被起诉,文倩倩便告诉他这起事故可以调解的。于是张强告知交警自己想调解,郝某也表示同意。于是,交警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可是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因有些事项未达成一致,郝某不想再继续协商,决定退出调解,交警遂终止调解,并制作了调解终结书送到了双方当事人手中。张强收到调解终结书以后十分生气,找到了交警队询问原因,交警告知他是因为对方退出调解,故调解终结,张强却大喊交警不懂法,还称这种事故就必须得调解,并找到负责该案件的交警,称如果他不继续调解就投诉他,无论交警们怎样劝说,张强就是赖在交警队不肯回家,而且一直骂骂咧咧。文倩倩得知后赶紧请了一位自己的律师朋友石某去劝张强回家,石某告知张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对方拒绝调解,交警就应该终止调解,不是人家交警不懂法,是你张强不懂法。张强听后脸就变红了,马上和交警们道歉。自己后悔道:“不懂法真是让我丢人啊。”律师分折:本案是关于交管部门终止调解的问题。本案中,张强是愿意调解的,而开始时受害人郝某也接受调解,可是在调解过程中因为某些事项未达成一致,郝某决定退出调解。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由于本案中一方当事人郝某在调解过程中退出了调解,按照本条法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所以,本案中交警终止调解完全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张强的行为实属无理取闹。,同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本案中,由于双方末达成协议,郝某退岀调解,随后交警终止调解并制作了调解终结书,该行为是符合本条法律规定的。所以,在整个案子当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张强自己不懂法还去交警队闹事,表现出了自己的无知,丢尽了颜面。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大家,遇到交通事故时,可以选择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但是遇到一些法定情形时,交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此时双方当事人就应该用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对于一方愿意调解而另一方拒绝调解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将终止调解盲目归责于交通管理部门,这是十分不理智的。采取激进的方式不仅不会解决问题,还可能会让自己丢尽颜面。法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