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被”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心中不服但不知如何维权。案例背景。两天前,张阿姨骑着电动车去市场买菜,路上遇见了以前一起工作的同事李阿姨。张阿姨随即把电动车一停,站在旁边跟李阿姨聊了起来。这时恰逢上班时间,小王骑着电动车赶往单位,因为着急上班,所以骑电动车的速度很快,就快到单位了,小王心想还好没有迟到,然而就在下一个转弯的时候,刚转过弯就看到前面停着一辆电动车,因为速度过快来不及反应就撞到了电动车上,而这正是张阿姨停放的电动车。小王一下就扑了出去并摔倒在地,两辆电动车都不同程度受到了损伤,当时小王的胳膊就抬不起来了,张阿姨听到有摔倒的声音,便回头看了一眼,看到自己的电动车倒在地上,还有一个小伙子也摔倒在地,张阿姨赶忙向小王询问情况,听到小王说胳膊抬不起来了,就报了警,等待处理。交警队听说是两辆电动车发生了碰撞,感觉损失不太严重,再加上当时交警队的交警大都外出办案了,因此,交警队只派去了一名交警前去处理该案。交警赶到现场后,向小王和张阿姨了解了一下情况,并查看了现场车辆受损情况,决定釆用简易程序处理该起事故,当场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车辆速度过快应该负全责。小王因为胳膊太疼,当时也没有顾上与交警理论,就接受处理后独自赶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医院的检查小王发现自己的胳膊骨折了,经过一系列的治疗,花费了近万元的医药费,小王的伤才有所好转。事后,小王觉得自己损失过大,又感觉当时交警直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并不合理,而且自已也不能接受这样的责任认定,急于想找到一个维护自己利益的办法,但小王听朋友们说交通事故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责任认定书一出来就生效了,自已只能接受。小王知道后一筹莫展,天天为自己懊悔,工作上总也没有办法集中精力,犯下了一个常识性错误,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公司看小王状态一直不好,就让他停职回家反思了。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其中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包括: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只有对于以上情况,交警队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上述交通事故案例中的小王胳膊骨折,受伤严重,并且小王对于事故认定结果并不认可,因此,他可以申请将简易程序转化为一般程序,再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一般来说,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是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法定情况下财产损失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尽快使问题得到处理,既可以便利当事人,也可以节约法律资源。而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只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才可以申请复核,因此,交警队在选择处理程序上必须非常慎重。在上述案例中,小王受到了较为严重的伤害,同时因为张阿姨的电动车当时随意停放在马路上,其对事故应当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小王对责任认定不服有理有据。但因为当时交警队采取了简易程序,小王不能够申请复核而无法作出更改,对于此种情况的救济方式一般是申请将简易程序转化为一般程序之后,再申请复核。小王正是因为对法律规定只有片面的了解,认为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不能够复核,自己只能按照之前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负担全部责任,而放弃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实在令人叹息。温馨提示:只要是有争议的法律事实,一般来说都会有相应的救济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虽然不能够直接申请复核,但可以通过转化为一般程序后再申请复核,从而得到救济。作为公民应当懂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全面学习法律,不能把握的地方可以询问身边的法律工作者或者阅读法律书籍,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