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盲目要求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遭到拒绝。案例背景。2015年3月11日旱晨八点整,张某开车载着同事一同前往单位。路上与同事聊天,聊到某旅游城市宰客现象时,张某感慨大发,与同事讲起了自己被宰的惨痛经历,两人聊得正投入的时候,同事突然指向前方大喊注意,张某一回神看到前方车辆近在咫尺,赶忙踩刹车,但是为时已晚,两车还是追尾了。张某下车后,查看了一下事故造成的损失,与对方一同报警找到交警来处理事故。交警一看事故现场,再加上双方当事人和目击者的陈述,情况比较明确,明显是张某的车辆追尾造成,张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于是,交警选择采取简易程序,记录了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当时天气状况、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让张某和对方车主签名后,责令撤离事故现场,张某离开后与同事赶往公司上班。几天之后,交警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全责,张某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签字后,在他人处听说交通事故可以申请复核,虽然张某也说不清楚要复核的理由和证据,但张某当时喝了点酒,便借着酒劲儿跑到交警队申请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遭到了交警队的拒绝。张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在交警队大吵大闹,还堵在了交警队门口,外来办事的人员都无法进来,有的交警需要外出办案也被张某拦了下来,任凭交警如何向张某解释说明,张某依旧不依不饶,并扬言自已在省里有亲戚,交警队如果不同意他复核,就让他们局长吃不了兜着走。双方僵持了两个多小时,交警队无奈之下通知了派出所和张某所在单位领导,最终张某不仅受到了单位领导的严重批评,还被罚了款。这时,张某酒醒了,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于是,交了罚款,认了错误,跟单位领导一起回去了。律师分析:本案是有关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问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交警队拒绝张某的复核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通常都是造成后果不严重以及财产损失较小的事故,事故处理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比较简单或者容易确认,责任较为明确,因此,出于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交管部门对于简易程序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除此之外,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由于已经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该纠纷,因此一方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交管部门不予受理;涉及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对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因肇事者可能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受到刑罚的追究,因此交管部门也不受理这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申请;此外,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无权申请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当事人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应当有合理的理由,不能盲目申请,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相应的证据,才能够有效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否则,申请复核的理由不充分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导致唯一一次的复核权利白白浪费,因此,不能够盲目要求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温馨提示:对于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但复核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不能盲目申请复核。上述案例中的张某申请复核不符合法定条件,因此遭到拒绝。法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