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迟不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知作出事故认定书也有法定期限而傻傻等待。案例背景。吴某大学毕业后回到父母身边工作。为了方便上下班,吴某的父母想为他购买一辆轿车,吴某觉得有了轿车自己再也不用去挤地铁了,立即去考了驾照。吴某拿到驾照后就在父母的陪伴下购买了一辆大众轿车,他为自己的爱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A市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中的车辆损失保险最高限额为11万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3月12日至2016年3月11日。因为还在实习期,吴某还特意在轿车的后面贴上了“实习”标志。吴某刚开始开车时特别小心谨慎,驾驶车辆的速度也不快,几个月后吴某觉得自己的驾驶技术已经非常熟练了,因此开车时也不再聚精会神了,车速也明显比以前快了很多。2015年9月13日晚上8点多,吴某加完班后驾车回家,当行驶到中山路与裕华道交叉口转向时,因为拐弯速度太快了,吴某撞到了旁边的围栏及路边的电线杆,造成了车辆受损、围栏及电线杆受损的交通事故。吴某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也电话通知了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交警勘查现场后通知了路政部门路产受损的事,为吴某做了笔录,告知吴某回去等着,有事会和他联系的。次日,吴某就接到路政部门的电话,要求吴某赔偿路产损失。吴某只好到路政部门缴纳了2000元。后吴某将自己的车辆送到4S店进行维修,花费修理费8500元。吴某拿着自己的修车费票据及路政部门的收据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称既然交警已勘查现场,那就必须出具事故认定书才能进行理赔,吴某只好回去等待交警作出事故认定书,但是一个月过去了,吴某还是没有拿到事故认定书。他想也只能等着了,什么时候交警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自己再去理赔吧。律师分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事故认定书是评定事故方责任的公文书证,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也是追究当事人交通肇事罪的依据,同时也是认定工伤必不可少的文件。由此可以看出,事故认定书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出具该文件,既能保障受害人及时主张权利,也能尽快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本案中吴某出现交通事故,及时报警,交警出现场后进行了勘查,并为吴某制作了笔录。吴某的事故属于单方责任,即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认定并不复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出具事故认定,但是却一直不予出具,吴某不知道相关规定,以为只能等待。吴某可以与出现场的交警沟通,要求其按照规定的日期出具责任认定。温馨提示:在出现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及时报警,在交警出警后,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责任认定书,要及时找出警的交警沟通,不要无限期地等下去。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