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就不能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迟迟不能认定工伤而使生活窘迫。案例背景。顾某是父母的独子,大学毕业后在A造纸企业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的工作。顾某的父母均是国企下岗职工,二人下岗后四处打工挣钱供顾某读大学,因此家中并没有太多积蓄。顾某工作后,家里的经济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两年后,顾某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付房屋的首付款家里拿出了所有积蓄。为了能尽快还上贷款,顾某只能更加努力地工作。2014年11月10日晚上10点左右,顾某加完班后骑着自行车回家,当他走到花园路和公园道交叉口时被一辆闯红灯行驶的轿车撞倒,该轿车撞伤顾某后并没有停下,反而加速离开了现场。顾某被撞伤时,有一名行人张某正好看到了轿车撞人的过程,张某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救护电话。后顾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左侧胫垣关节开放脱位;2.左侧外踝后踝开放骨折;3.左足第5踝骨开放骨折;4.左足背动脉开放断裂足背皮神经挫伤;5.左膝关节,左小腿皮肤裂伤,左踝关节内侧皮肤剥脱。顾某家中本就不富裕,现在每月还要偿还贷款,顾某住院治疗伤情花费了5万多元,因为肇事车辆逃逸,只能自己承担医疗费用,这使本就不富裕的顾家更是举步维艰。顾某的父母多次找到交警队,询问案件的侦破情况,交警告诉顾某父母,该路口没有电子眼,没有拍摄下事故发生的过程,在场人张某也表示当时车速很快,并没有看到车牌号,虽然当时勘查到了车辆的行驶痕迹、车胎花纹,但是一时仍无法找到肇事车辆,事故没有办法继续处理。因为顾某的单位已经为顾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于是,顾某父母也经常去儿子的单位询问工伤保险的事情,但是单位负责人称如果认定工伤就必须有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在交警迟迟不能侦破案件,无法找到肇事车辆,顾某父母又拿不到事故责任认定书,顾某一家人只能一等再等,需要钱看病、还房贷时只能不停向亲朋好友借钱。然而,最令人着急的是,眼看着现在已经是2015年10月份了,距离顾某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年期限就要到了,顾某不仅没有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赔偿,还有可能错过工伤认定,顾某非常情急,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律师分析:随着车辆增多,各种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交通肇事逃逸现象不断出现。虽然现在很多城市都安装了电子眼等先进设备,但并不是所有地段全覆盖,仍然有很多监控不到的位置,这就造成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无法侦破,也使得受害人无法得到切实赔偿,肇事者逍遥法外。正是基于这种原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这样就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启动索赔程序提供了条件。本案中,顾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且伤情严重已达伤残程度。而且顾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警队能作出顾某非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顾某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这样也可以保证顾某在没有得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工伤赔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便是医疗费用,也可以通过工伤程序得到赔偿,降低自己受到的损失,但这都是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前提条件的。撞伤顾某的轿车虽然逃逸,但是现场有车辆行驶的痕迹,有现场目击者的证人证言,都能够证实事故的经过及顾某的责任情况,顾某可以向交警队申请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样顾某就可以采取工伤的救济途径,而不用白白等待浪费时间了。而且现在有很多留下车辆逃逸的情况,受害者也可以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温馨提示:遇到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情况的,如果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的,必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法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