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耍小聪明故意伪造现场,却招来“全部责任”。案例背景。顾某居住在繁华的市区,平时工作比较忙,没有时间外出旅游。2015年5月1日劳动节期间顾某休假,他决定到周边景区进行自驾游。2015年5月3日晚上10点顾某驾车返回市区,在他沿着花园街由西向东行驶时,因为操作失误,撞上了前方骑电动车的季某。顾某下车查看发现季某已经昏迷。顾某想到自己的商业三者险已经过期,仅有交强险,如果季某伤情严重,恐怕自己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顾某发现附近没有摄像头,于是,他决定伪造事故现场,他想即便警察调查出来,最多是按照事故的实际情况作出责任认定。他先将季某的身体反方向放好,又将电动车反方向放置,将现场伪造成季某逆方向行驶的状态。随后顾某拨打了122和120电话。交警到达现场后,顾某向交警这样讲述了事故的经过:我开车由西向东走,到事故地点时,伤者骑着电动车由东向西逆行向我冲过来,而且速度很快,我发现他后急忙踩刹车,但是已经来不及了,就撞上了伤者。交警随后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将顾某带到交警队做笔录。季某则被救护车带到医院抢救治疗。交警经过勘查现场车胎痕迹、季某的血迹等,发现事故并非像顾某描述的那样,而且为季某治疗的医生向交警反映,季某是腿部粉碎性骨折,在受伤后有被挪动的现象。交警又为在医院苏醒的季某做了笔录,季某如实陈述了事故的经过,这与交警的勘验结果是一致的。于是,2015年5月13日,交警支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伪造事故现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不知法不懂法,以为伪造现场可以少承担责任,却弄巧成拙,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律师分析: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这其实是一种责任推定,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设立推定原则的作用主要是约束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即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及时拨打救护电话,这有利于交管部门尽快作出事故的责任认定,也有利于伤者的救护。此规定对当事人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甚至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违法行为,起到制约与预防作用,可以及时、有效地对事故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实行有效的法律制裁,同时也加快了公安部门办案的速度,减少了案件的堆积。本案中,顾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违反法律规定、伪造事故现场,试图减轻自己的责任比例,逃避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顾某不知法不懂法,以为伪造事故现场被査出来后就是按照事故的实际情况确认责任分成。殊不知,在他实施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时就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一旦被发现就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温馨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不论损失大小,首先必须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报警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