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以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完全按照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进行的,竟免于追偿。案例背景。张某早年丧父,一直与母亲李某相依为命。张某因为家境困难高中毕业后就开始工作,他从一名普通的酒店服务员做到了酒店宴会厅的经理。随着职位的晋升,张某的应酬也越来越多,看到身边的朋友们都买了轿车,张某就萌生了自己买车的想法。张某和母亲李某商量买车的事,李某一开始不同意,觉得开车挺危险的,张某一再表示自己会小心驾驶,李某只好答应。后张某购置了一辆价值8万元的家用轿车。2015年3月23日晚上6点,张某开车从市区到某县城参加朋友的婚宴,他沿着某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在行驶途中,因为操作不当撞上了前方正常行驶的超载货车,张某当场死亡。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的母亲李某痛不欲生。不久,李某接到了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觉得货车超载已经违反了交通法规,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的,但是现在责任认定书已经认定了自己儿子承担全部责任,也只好这样了。李某想到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队作出的文书,肯定是不能更改的,就是到法院起诉,也是依据事故认定书,自己肯定一分钱也拿不回来的,于是李某放弃了向法院起诉对方车辆。殊不知如果李某有证据证明货车有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法院也可以不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李某本已年迈,现在唯一的儿子也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李某没有了任何经济来源,连基本的生活都成了问题,由于不懂法白白丢掉了自己本该有的养老钱。律师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责任的认定,也是对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从证据的类型角度划分,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工伤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时,一般会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调解或判决的依据。但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且向法院提交了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理由及证据,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划分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比例。在本案中,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对方车辆存在超载的情况,张某的母亲李某在接到事故认定书后,如果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也可以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提交货车存在超载的证据,并根据提交的证据,主张按照主次责任比例、同等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存在超载的证据,李某可以从交警队案卷中现场照片、当事人笔录中查找,也可以找案发现场的在场人出庭作证。温馨提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要及时提出复核,即应在签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切勿耽误了维权的最佳时机。同时,也要注意收集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证据。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