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派遣期内却被分割订立多个派遣协议,劳动者不知单位此举违法,敢怒不敢言。典型案例。2013年5月,因感情不和,孙某与丈夫办理了离婚登记,结束了两人将近十年的婚姻。孙某离婚以后,因居无定所,只能带着年仅8岁的女儿回了老家。回到老家之后,孙某便开始找工作来养活自己和女儿。但是因为孙某文化水平不高,也没有什么技术,所以工作不太好找。后来,孙某在劳务市场上看到某劳务派遣公司在招录工人,便登记报了名。孙某通过了该劳务派遣公司的面试,成为该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孙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后,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孙某将被派遣到某家政保洁公司担任保洁员,月工资为1800元,在无派遣任务时,按月工资800元发放,该一个派遣期将被分为三个周期,分别订立派遣协议。孙某不知道为什么派遣公司还要将派遣分为三个周期分别订立派遣协议,但是觉得这样做对自己应该也没什么影响,便很爽快地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13年8月,孙某正式被派遣到该保洁公司工作。上班后,孙某与其他同事的任务一样,每日早、中、晚各打扫卫生一次。年前的一个月,孙某突然得到该公司通知,通知上称孙某的本期派遣已到期,元宵节次日履行第二期派遣协议内容。孙某眼看着其他同事年底拿着年终福利回家,而自己什么都没有,心里很不是滋味,后悔同意派遣单位分周期订立派遣协议一事。孙某并不知道劳务派遣公司在一个派遣期内分割订立多个派遣协议,以此逃避年终奖金等多项福利的发放的行为是违法的,面对现在这种状况,孙某虽然后悔愤怒,却也无计可施。律师分析:一个派遣期内签订多个派遣协议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事实上,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往往是相关单位在实践中躲避社会保险、正常的工资调整、奖金福利的发放等的手段,这明显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故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国家法律对此明文禁止。劳务派遣作为一个行业,应该有专业化的操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运行,兼顾三方的权、责、利,避免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是用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是职工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的具体体现。本案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以分割派遣期的手段逃避福利待遇的提供,损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是与法律相违背的。但是因为孙某不懂法,不知道劳务派遣公司在一个派遣期内分割订立多个派遣协议,以此逃避年终奖金等多项福利的发放的行为是违法的,面对现在这种状况,只能是敢怒而不敢言。温馨提示:在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来确定派遣期限,不允许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为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将派遣期分割成多个派遣期限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者应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