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人员以为用人单位无权解雇自己,玩忽职守终失业。典型案例。2013年7月,姚某大专毕业,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姚某与派遣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姚某在有派遣任务时,月工资为2400元,在无派遣任务时,按月工资800元发放。姚某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不久,便被公司派遣到某公司做技术岗位的工作。但是因为姚某的工作比较清闲,姚某不想就这样虚耗青春,也想多挣点钱,于是姚某在工作之余,打算找一份兼职。后来姚某就瞒着用人单位的所有人偷偷找了另外一份工作,在一家商贸公司做销售工作。2014年春,姚某因为忙于商贸公司的销售工作,耽误了被派遣公司的工作,该用人公司多次提出姚某不能因任何原因耽误工作,希望姚某可以认真工作。姚某认为自己只是提供劳务给用人单位,他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才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解雇自己,所以姚某仍然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后来因姚某玩忽职守,因其个人原因致使用人单位失去了一笔订单,给公司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以姚某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且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将姚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姚某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以后,劳务派遣单位同样依照法律规定与姚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姚某只怪自己,因为不懂法,为了多挣点钱,就同时在两家用人单位工作,本以为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解雇自己,在用人单位多次指出其问题时,拒不改正,导致现在失业。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及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但是一旦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虽然不能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可以解除劳务关系,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当然,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违法,这样劳务派遣单位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姚某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影响了被派遣的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经用人单位多次提出后仍拒不改正,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依法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姚某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后,劳务派遣单位同样依法与姚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直接导致姚某失业。姚某现在只怪自己,因为不懂法,为了多挣点钱,就同时在两家用人单位工作,还以为自己是派遣公司派遣过来的,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解雇自己,所以尽管用人单位多次提出,仍然我行我素,却不知用人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最终导致自己失业。温馨提示: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对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论在哪儿工作都应该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否则,面对用人单位的解雇只能接受,别无选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