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知何为劳务派遣,不知什么样的单位才可以经营劳务派遣,辛苦工作却被骗。典型案例。2013年春节过后,秦某告别父母,第一次离开生活多年的家乡,到某市打工。到了某市后,孤身的秦某只能到当地的劳务市场找工作。文化水平不高的秦某,进入劳务市场后,便被某保洁公司看中。该保洁公司的人称他们公司是在2008年5月注资80万元成立的,公司成立后,经营得不错。随着保洁公司发展得越来越大,有很多应聘者与之签约。该保洁公司说,因为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该市区的一些大企业在用人紧张时,会向该保洁公司提出临时用工的请求,公司便会将自己公司员工外派到该单位,并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公司招用秦某等人就是要将秦某等人外派到其他公司,于是秦某在连公司的全名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缴纳了50元的登记费,在该公司登记了自已的信息,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只是该协议仅公司保存一份。令秦某没料到的是,这50元钱只是一个开始,之后各种各样的费用接踵而来。秦某第一次外出打工,什么都不懂,以为找工作都是这样,最终一共被该保洁公司收了1500多元钱。终于,秦某被带到了用工单位,辛苦地工作,谁知等到发工资的时候秦某才知道原本该保洁公司承诺的3000元月薪是假的,用人公司每月只愿意支付1200元。秦某遂打算辞职,并准备向保洁公司讨要之前交的1500元钱。然而该保洁公司不承认收过秦某的钱,并称他们只是免费为秦某介绍工作而已,他们只是保洁公司,无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秦某没有任何证据,也不知道什么是劳务派遣,更不知道什么样的单位才可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被骗之后只能自认倒霉。律师分析: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就是说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由三方构成: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单位,用工单位是接受被派遣劳动者且使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单位,劳动者是被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当作类似商品加以交换和使用的打工者。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又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专门性规定,即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等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因此,未取得专门行政许可的公司法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因本条对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二百万元。同时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一般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既要满足《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限公司成立的条件,还要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专门性规定的条件。结合本案可知,该保洁公司所称注册资本为80万元符合一般公司法人成立标准,但未能达到劳务派遣企业法人设立的资金标准,且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因此无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而该保洁公司在无权经营派遣业务的情况下,却以经营该业务为由,骗取秦某的钱财,明显是违法的。但是因为秦某不知道什么是劳务派遣,也不知道什么样的单位可以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导致自己被骗。在该保洁公司不承认的情况下,因为没有证据,秦某最终只能自认倒霉。温馨提示:劳务派遣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未取得专门行政许可的公司法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动者必须熟知什么是劳务派遣,必须了解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条件,以免上当受骗,损害自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