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单位不给上保险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没结束的服务期,还支付了违约金。典型案例。2012年7月,卢某研究生毕业,加入了找工作的大军中。当初卢某因为觉得本科生工作不好找,才努力考上研究生,本以为研究生毕业以后工作会相对好找一些,谁知道,研究生毕业后工作同样不好找,他面临的是“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局面。2012年8月,卢某很幸运地通过了层层考试,进入了一家工资待遇优厚的文化传媒公司。卢某在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要与卢某签订期限至少五年的劳动合同。卢某考虑到该公司的发展前景不错,工资待遇也不低,于是同意了公司的要求,与公司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薪金报酬、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动合同签订后,卢某就开始了自己在该公司的职业生涯。转眼间,卢某在公司工作半年多了,卢某发现公司从来都没有为自己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于是卢某找到公司领导询问此事,公司领导却答复说,公司不负责给任何非领导层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都是由员工自行缴纳的。卢某觉得没有社会保险,将来生活没有保障,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卢某提出了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领导随即拿出了卢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称,卢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因为当初双方签订的是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卢某现在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依约定支付违约金。卢某觉得公司领导说得有道理,于是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违约金后,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来卢某在朋友的帮助下,很快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2014年5月,卢某与同学聚餐时,提到了这件事。卢某的同学告诉他,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单位必须给职工缴纳的,因单位不给上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他不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还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卢某这才知道自已支付公司违约金的行为多愚蠢,但是因为现在事情发生已经过了一年,超出了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没有办法再维权了,只能作罢。律师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该条赋予了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该条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卢某的情况恰恰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所以卢某并没有违反服务期约定,不用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因为卢某不了解法律的规定,以为自己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协议,没有履行完毕就离职,属于自己违约,依公司的要求支付了违约金。虽然后来卢某知道自己不仅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还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但是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作罢。温馨提示:因单位不给上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而是用人单位违法不承担法定义务致使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若不了解法律规定,任用人单位摆布,面对自身经济利益受损也无能为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