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向劳动者收取“介绍费”,劳动者不懂法,未挣钱先交钱。典型案例:2011年7月,毕某工作了近十年的工厂倒闭,毕某也和工厂所有的人一样失业了。毕某失业以后,为了养家糊口,四处找工作,却处处碰壁。无奈之下,毕某在多次找工作无果的时候,也曾试着在市场上摆摊,甚至在工地上做过临时工。虽然这些工作解决了毕某暂时的生活困难,但是毕某觉得这些工作都只是暂时的,不能长久,对于自己及家人来说没有任何保障,于是毕某一直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寻找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2012年2月,毕某看到某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动者,就到该劳务派遣公司面试。劳务派遣公司询问了一下毕某的工作经验、家庭情况等基本情况后,觉得毕某符合他们公司派工的需要,于是决定录用毕某。毕某很高兴,觉得自己终于可以摆脱那种四处打零工、天天找工作的困境了。只是该劳务派遣公司在与毕某协商劳动合同的签订时,提出要向毕某收取职位介绍费2000元。毕某觉得自己现在还没有挣到钱,就要先向劳务派遣公司交钱,不能接受。该劳务派遣公司却称他们不是真正的用工单位,只是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提供中介服务,他们向劳动者提供了服务,当然应该收取服务费。毕某觉得该劳务派遣公司的说法有道理,于是便缴纳了这2000元的服务费。缴纳服务费后不久,该劳务派遣公司就将毕某派遣到某公司工作。毕某对该派遣公司安排的工作还算满意,工资待遇也不错,工作也很顺心。2014年7月,毕某在与朋友聊天时无意间将自己两年前找工作的经历告诉了朋友,并告诉朋友他支付了劳务派遣公司2000元的服务费。朋友听到后,告诉毕某,劳务派遣公司不能以给劳动者介绍工作为由,收取任何费用。毕某这才知道该劳务派遣公司的说法是不合法的,自已当初有权利不缴纳2000元的服务费。只是毕某觉得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两年了,而且劳务派遣公司安排的工作自已也挺满意,也就算了。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禁止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由此可知,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名义招用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样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务派遣组织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这些组织认为自己向劳动者提供了服务,自己有权利从中赚取一定数额的钱作为自己的劳动所得。但是,劳务派遣单位是没有权利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的,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中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的劳动者介绍用工单位、支付工资等是其法定义务。其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中介费用,更不能扣发该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向劳动者提供了服务为由,向毕某收取2000元的服务费,该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因为毕某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为该劳务派遣公司的说法有道理,便缴纳了这2000元的服务费。虽然后来在朋友的提醒下,知道了劳务派遣公司向劳动者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自己有权利拒绝,但是因为已时隔两年,自己现在工作也顺心,就算了。温馨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务派遣组织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营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名义招用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样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很多时候,劳动者由于不懂法认为劳动派遣公司给自己介绍了工作,收取一定的钱是合情合理的,殊不知这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