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小利伙同社保工作人员骗取失业保险金,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典型案例。小于从小就喜欢动手修理东西,不喜欢上学读书,因此,2000年父亲退休时,高中还没毕业的小于就顶了父亲的岗位,成为了当地宏发机械厂的一名职工。入职以后,厂里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相应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而且从未中断缴费。2010年,当地国有企业改制,宏发机械厂被列入改制名单,小于因此下岗失业在家。厂里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告诉小于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于是,小于立即到当地社保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在办理该手续时,小于才发现负责该工作的竟然是自己的高中同学王某,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打算一起吃吃饭、聊聊天。2011年春节过后,小于找到工作并重新就业,但是他并没有将该事实告知当地社保机构,而是继续以失业人员的身份一直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2万余元。后来,王某约小于一起吃饭时,发现小于早已经就业,于是就要求其返还已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但小于认为除了王某又没有别的社保工作人员知道这件事,而且这笔钱又不是王某出,因此,他不但拒不退还已骗领的失业保险金,还与王某商量继续骗领,然后二人平分。王某本不同意,但拗不过小于一直好言相劝,再加上有利可图,王某便默许了小于的行为,伙同小于继续骗领,必要时还为小于提供了一些便利条件。然而,“纸终究是包不住火”,半年后,社保经办机构发现了小于骗领失业保险金的事实,并告知了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找到小于追回了其多领的部分失业保险金,并给予了小于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王某也被单位行政处分。小于因为不懂法,贪图小利,劝诱自己的好友王某伙同自己骗领失业保险金,而王某身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求小利竟徇私枉法,侵害国家利益,结果二人不但没有“赢利”,反而因此都受到了应得的制裁,真是因小失大,“赔了夫人又折兵”。律师分析: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由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依法支付其一定金额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国家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性补偿。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申领、中断和终止享受该待遇都有一定的约束条件。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失业人员在失业后应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可以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很明显,案例中的小于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其依法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案例中的小于在宏发机械厂累计缴费已经超过10年,其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但是,小于失业一年后就已经顺利再就业,因此,其也就不能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小于和王某的行为已经属于骗领失业保险金,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温馨提示: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失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保险金是非法的。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