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认同“没有劳动合同,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因工受伤后默默离开。典型案例。贾某的父母从小就对他抱以厚望,希望他能考上大学,找到一份好的工作。但是贾某从小就不爱学习,经常考试不及格,初中毕业后没有考上高中,父母只好花钱为其找到一所普通高中就读,但是他仅仅读了半年就跟父母嚷嚷着结束学业,父母没办法只好让他回家。贾某回家后,整天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父母百般劝阻也无济于事。后父母将贾某送到某技工学校学习电焊,期望他能学习一门技术,将来也能找一份不错的工作。贾某进入学校后,还真对电焊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学习非常认真,还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贾某在毕业前夕就被某依法成立的机床厂招聘成为车间电焊工。贾某进入该机床厂后,跟着车间电焊工学习了三个月。三个月后,他接到厂人事部要为其办理试用期员工转正手续的通知,遂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给他发放了有企业盖章的转正通知书,并为其发放了工作服、正式员工电焊工工作证、考勤卡等物品。自此之后,贾某成为该企业正式员工,工资每月3500元,每月10日准时打到贾某的工资卡上。但是,该企业一直没有跟贾某签订劳动合同。贾某想到厂里也有很多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遂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2014年8月5日,贾某在上班时被车间内的铁管砸伤腿部,车间主任及人事部的员工用单位的车将贾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贾某的腿部骨折,需要植入钢钉固定。贾某在医院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用13000元。贾某受伤后就回家休养,待其能够行走后就到企业询问办理工伤事宜,但人事部员工查询了档案后表示,与厂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才是正式员工,没有签合同就是临时工,而贾某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厂里的正式工人,不能为其申请工伤。贾某想到厂里确实只有一部分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自己没有劳动合同,不属于正式工人,厂里不给报工伤只能自认倒霉。后贾某回家休养了将近一年,取出腿部钢钉时又住院十二天,花费医疗费用8000多元。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仍有企业违法违规操作,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但这并不能否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满足一定条件就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该机床厂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该机床厂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试用、转正等程序规定,且此规定已经运用到贾某的身上。贾某从事的车间电焊工的工作是车间工作的必备程序,该机床厂每月10日定期将固定工资3500元打到贾某的工资卡上。由此可见,贾某与该机床厂已经具备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贾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贾某所受的伤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贾某在机床厂不为其办理工伤申请认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并按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即可,对于本条第二项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以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准备,就本案来说,贾某可以提交有企业盖章的转正通知书,工作服、正式员工电焊工工作证、考勤卡、工资卡等物品证明其与机床厂存在劳动关系。温馨提示: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或是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就需要受伤职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待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就以此裁决作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