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因见义勇为受伤,单位称与工作无关而拒绝认定为工伤,受伤人自费疗伤。典型案例。江某在某大学会计专业就读,大学毕业后就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班,任出纳一职。江某爱好体育锻炼,工作之余不是去健身房,就是去郊区爬山。江某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很受上级领导的器重。江某为人正直,经常为员工打抱不平,因此也很受同事们的敬重。江某为了锻炼身体每天都是骑自行车上下班,因单位离家较远,每天至少要骑行半个小时,还要经过一片正在拆迁的城中村。2014年6月18日晚上6点多,江某骑自行车下班回家途经正在拆迁的城中村里的一条小巷时,看到有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一手拿着刀对着一个年轻的姑娘,另一只手在抢夺姑娘的手提包。江某立即意识到该男子是在抢劫,遂将自行车扔到巷子门口,向着中年男子冲了过去,一边跑一边喊:快住手!年轻姑娘一看有人来救自己,马上大喊“救命”,该中年男子一手拿包、一手拿刀对向了江某,警告他少管闲事。江某随手捡起一根木棍跟该男子对峙,并劝阻中年男子将包还给年轻姑娘,中年男子不仅不听劝阻还把刀砍向江某,江某立即用木棍迎上大刀,试图制服男子。旁边年轻的姑娘乘机跑到巷子口大喊“救命”,并请求远处的行人报警。江某在与男子争斗过程中被男子划伤左手和胳膊,但他还是忍痛将行凶男子制服并等待警察的到来。110民警赶到现场后将中年男子抓获,并将江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江某的左手食指和无名指肌腱断裂、胳膊两处开裂伤。江某在医院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用15000元。江某住院期间,其工作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派人员前来看望,并称为了奖励他见义勇为的行为,单位给他放假一个月,此间工资照常发放。江某休养了一个月就回到单位上班,他将自己的“见义勇为”证书和医疗费用票据交到单位人事部,请求单位为其申请工伤。人事部的同事称,江某是下班途中见义勇为受伤,完全是江某个人的行为,与单位没有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江某一想也是,如果自己下班途中不见义勇为也就不会受伤,这完全是自已的行为,不能申请工伤也是在理的,遂放弃了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及评残的要求。律师分析:江某应被认定为工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极力提倡保护的,因此,如果职工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活动中受到了伤害,应该得到充分的救助。对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该中年男子对年轻姑娘当场使用匕首威胁,强行劫取姑娘的手提包,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抢劫犯罪扰乱了社会安全秩序,该犯罪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江某不仅维护了年轻姑娘一个人的利益,也维护了社会安全秩序,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江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在我国各地区纷纷将见义勇为划入工伤的范畴,比如南京市的《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等都将见义勇为认定为视同工伤的范畴。法律通过工伤补偿的方式来肯定见义勇为,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温馨提示:见义勇为是社会所提倡的行为,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二、见义勇为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追回。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参保人员处理。《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