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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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自考学习当中离婚协议对子女财产的赠与可否撤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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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18-10-18 T 2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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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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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三、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所签署的有关财产赠与子女的离婚协议,在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与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其信赖的基础是不同的。此时,该离婚协议已经经过了公权力的备案,离婚手续已经办理,因此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而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也应是给付之诉讼,而非确认之诉讼。同时,该解释第九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表明,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因此,协议签署的双方均不能就该协议的内容进行撤销。四、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给予子女是一种赠与,但因其道德义务性,具有不可随意撤销性。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夫妻一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夫妻一方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六条的立法精神认为,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我国《合同法》对于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将夫妻关系与亲属关系排斥在外,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有人认为,既然夫妻关系没有排斥《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那么在离婚协议中夫妻一方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也应当受《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约束,夫妻一方在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前,有权撤销其对子女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婚前,所达成的对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合意,该赠与合意是独立存在的,并不以身份关系的变更为条件,是一种纯财产协议。即使其中附带了以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因该协议在双方登记结婚时不进行备案,该协议也不引起双方人身关系的变更,因此仍应认作为是一种纯财产协议。而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的变更,不是一种纯财产协议。虽然离婚协议中包含关于财产的约定,如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赠与给子女,但该财产处分的约定不仅仅因单纯赠与意思而产生,而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的确定综合考虑而存在的。故离婚协议应看成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能单独进行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允许。该司法解释应该理解为,若该协议经双方办理离婚之后,一方若再反悔,则法院不应当允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得知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后,对男女双方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因此任何一方在无法证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所规定情形,都不能就已发生效力的离婚协议书进行撤销。浙江省高院在《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2013年第5期)中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之外,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不能予以支持。离婚协议关涉身份关系,各条款内容相互关联,如双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的,该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不能与其他条款分割,夫妻双方应实际履行。离婚后夫或妻一方反悔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的,一般不予支持。综上,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赠与行为,不能援引合同法赠与合同可撤销条款请求撤销。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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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