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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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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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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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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日常学习过程中离婚协议对子女财产的赠与可否撤销---(1)



发布日期(Date): [2018-10-18 T 17:45:01]


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网站知识内容来源全部名单: 查看

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离婚协议对子女财产的赠与可否撤销。案情回放。1983年,张某(男)与王某(女)结婚,1985年5月生育一女张小某,婚后张某与王某夫妻感情一般,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张某于2007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亲友劝和,原告张某于同年12月撤回起诉,但双方仍然未能和好。其后,原告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主持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2)由原告张某补偿给被告王某人民币100万元,限于2011年11月8日前支付30万元,2012年1月12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50万元在2013年10月8日前付清。(3)原、被告自愿将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县光明路某号的某汽车配件厂(某修理厂)赠送给女儿张小某所有,由原告协助女儿经营,被告不得参与经营及利润分红,如果以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及财产过户手续的,被告必须配合。(4)原、被告自愿将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县某路某楼2号的房屋及房屋内所有动产赠送给女儿张小某所有,如果该房屋未被法院拍卖,被告王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原告张某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如果以后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被告王某必须配合。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2011年10月31日原告张某又与已经成年的女儿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约定:修理厂登记在张小某名下,由双方共同经营,修理厂的产权,张某占51%,张小某49%,以后修理厂发生的损益,双方均按比例受益和负债,双方有权独立支配和处分自己的产权和经营权。一方如需转让,经双方协商,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经营权。修理厂经营管理决策权由张某负责。张某利润分红按50%计算,张小某利润分红50%计算。双方的其他家庭成员任意一方进入工厂进行管理或工作,需要双方协商同意,方可进入工厂。协议签订后,张某与张小某在经营中发生纠纷,父女翻脸,2013年7月,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对张某与张小某的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原告张某认为: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10月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中约定将汽车配件厂(修理厂)赠与给女儿张小某,赠与的只是工厂的经营权,并不包括工厂名下的所有财产。2011年10月31日,张某与张小某另达成合伙经营协议,重新约定了修理厂的经营权份额以及分红比例,在经营中发生纠纷,现原告主张分割属于自己未赠与的财产份额。被告张小某认为:自己确实与张某签署过合伙经营协议,但是父母在离婚时已经将他们名下的财产赠与自己,经营协议只是对经营权进行了约定,并没有对已经赠与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离婚调解书中约定的财产赠与不可撤销,对张某具有约束力,双方不存在其他合伙财产可以分割,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与王某离婚时,约定对子女张小某赠与的财产,是否可以撤销,对张某与王某是否具有约束力?处理结果:本案最终以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撤回起诉,庭外和解。律师解惑:一、离婚协议中赠与的法律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无偿地减少财产,受赠人增加财产则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虽然离婚调解书已经生效,但是调解书只约定赠与配件厂和修理厂的经营权,未明确赠与土地使用权,且赠与人张某随后即与女儿达成了共同经营的协议即是对原赠与经营权约定的撤销。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常常因掺杂着太多的感情因素而无法平静、理性地就双方名下的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在这样的情况下,将双方名下的财产先赠与给孩子成了许多离婚夫妻迫不急待选择的方法。但是在当时看来别无选择的最佳处理婚姻矛盾的方案背后,却蕴藏着非常大的隐患,婚虽然离了,但由于一些财产需要过户登记,在办理手续时双方却仍因过往的感情纠葛而不愿意配合对方办理过户手续,继续为这些没有履行完毕的财产习惯性地纠缠争吵,甚至会比离婚前互相伤害得更激烈更肆无忌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明确了婚姻关系中并不排除《合同法》的适用,但实践中对这一条款的运用历来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实质上是夫妻双方达成了一个将自己名下财产赠与给子女的合意,该赠与关系应受我国《合同法》的规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法定撤销权。同时,又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公示原则,需经过权利人的申请、登记机关的审查之后,不动产方可发生所有权变更效力。因此,虽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房屋归属于子女,但是由于该财产权利没有发生转移,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可撤销对于子女的赠与。因此,夫妻一方虽订立了书面的赠与协议,但该赠与协议未经过公证,也不包含救灾扶贫等社会义务、道德义务,且该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赠与人一方可以撤回对受赠人的赠与。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虽然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但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紧密相连。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给子女的约定,直接适用合同法来解决是不妥当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我国法院判决时对以上两种意见均有采纳,但从法院近些年来的判决来看,法院更多地趋向于采纳第二种观点,两种观点核心争议在于,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撤销权规定。二、《合同法》可撤销情形是否适用离婚协议的赠与约定。《婚姻法》与《合同法》虽属同一效力位阶的法律,在离婚协议的适用上也并非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但是,应当注意到,离婚协议并非是仅涉及财产关系的协议,其财产关系的变更是依赖于婚姻关系的基础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而确定的,因此离婚协议具有财产协议与身份关系协议双重属性。离婚协议是带有身份关系的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订立时,当事人之间除了纯粹的财产利益考虑以外,还搀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也不排除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同意迅速离婚而在财产处分方面作出的大幅的妥协与让步,故不能机械地去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处理给另一方或子女可以看作是对对方或子女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而非简单地赠与行为,是建立在原有的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的,是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不应该在自愿离婚达成后再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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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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