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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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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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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在学习过程中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及形式



发布日期(Date): [2018-10-14 T 17:54:21]


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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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及形式。案情回放,蔡某(女)与赖某(男)系同村人,自小认识。2000年12月27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感情一般。2001年9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小凤(先天性弱智)。2003年11月13日生育一男,取名小曦,2003年12月22日赖某落实结扎措施。2005年6月蔡某与赖某一起外出到广东打工。赖某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生意蒸蒸日上,一家人本该开始幸福美好的生活。但女儿小凤是赖某的一块心病,看到小凤那痴傻样,赖某就觉得心烦,进而时常打骂小凤,蔡某心疼女儿,也时常与赖某吵架,家里经常闹得鸡飞狗跳。为了给小凤一个平静的生活,蔡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女儿归自己抚养,并要求赖某给予经济帮助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1)准予蔡某与赖某离婚。(2)婚生女孩小凤由蔡某抚养,婚生男孩小曦由赖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驳回蔡某要求经济帮助的诉请。一审宣判后,蔡某不服,提出上诉。要求赖某给予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10万元人民币。处理结果:本案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蔡某离婚后没有住所,属于生活困难,改判赖某一次性支付蔡某经济帮助款5万元。律师解惑:一、离婚时一方经济困难的认定。夫妻离婚时,因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济帮助既不以一方付出更多的义务为先决条件,也不以一方是否有过错为必要,而是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的。这不同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的继续和延伸,而是离婚的效力,属于婚姻法上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予以经济保障的救助措施。二、离婚时构成需要经济帮助的条件。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缺一不可:(一)主张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确实存在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从该司法解释来看,首先,比较明确的是如果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的,我们可以据此认定其属于生活困难。其次,如何来认定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主要把握一点:是否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如果离婚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当然,生活困难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因年老体弱,多病,劳动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没有固定生活来源,领取低保等,都可以综合考虑这些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活困难”认定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生活困难”,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一方具有下列情形:(1)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3)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二)主张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是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我国法律对于判断存在生活困难有严格的时间界限,仅仅限于离婚之时。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并不存在生活困难,而是离婚后一段时间才发生生活困难的,则对于另一方来讲已无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三)另一方应当具备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如果另一方也只能勉强维持生计,甚至连自己的生活也存在困难,则对另一方来讲,其并没有提供帮助所必要的经济能力,当然也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三、经济帮助的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给予经济帮助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两种:住房帮助和财产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我们也可以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适当帮助”的方式,人民法院可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帮助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决提供住房或给予一次性财产帮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适当帮助”的方式,人民法院可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帮助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决提供住房或给予一次性财产帮助。对于一方符合获得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条件的,离婚时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查明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条件、谋生能力、受帮助方的生活困难程度、帮助方的负担能力等,确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适当帮助。在提供经济帮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1)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2)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3)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或者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另一方可停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女儿先天弱智,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照顾,蔡某没有自己的房子住,是与其父母一起住。而赖某在外做生意有经济负担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可以认定,蔡某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且赖某做生意,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蔡某有权要求赖某支付经济帮助。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4)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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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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