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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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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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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时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屋另一方可否主张无效



发布日期(Date): [2018-10-13 T 12:13:11]


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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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屋另一方可否主张无效。案情回放。2012年8月中旬,进城20余年的荣某咬着牙买下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二手房,成交价23,000元一平方米。虽然这套房产开盘的时候卖到过32,000元一平方米,荣某也不知道今后是否还会跌下去,但是在市区工作的儿子结婚需要一套婚房,这是作为父亲的荣某买房的唯一理由。然而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荣某最近碰到了一件烦心事。事情的源头还要追溯到房子的原户主——王某和李某夫妇。王某与李某夫妻二人都在外经商,房子也只在年底才回来居住,原先购入这处房产也只是投资。谁知道2008年之后的经济形势导致生意上的亏损,再加上房价一直跌落,王某打算卖掉这处房产套现。2012年8月上旬,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准备买房的荣某,并就房产买卖的事宜达成了初步的意向。对于丈夫王某卖房套现的主意,妻子李某是不赞成的,理由很简单,亏本。为此,急于资金周转以盘活生意的王某只能瞒着妻子,在配偶同意出售证明中找人代签了妻子李某的名字,将其和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等一并出示给荣某审查。并不知情的荣某在核对原件后便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8月中旬,荣某付款后,双方也一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领取了新的房产证。事后知情的李某自然是不可避免的与王某大吵一架。王某以为妻子李某闹过几次后会不了了之,事情就此结束。不想2013年2月,李某一纸诉状将荣某告上了法院,理由是自己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卖房未经自己同意,将丈夫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其丈夫王某和买主荣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荣某返还房屋。处理结果: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房款已经交接清楚,应视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李某主张两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其原因是两被告的房屋买卖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夫妻共有财产的共有权,其侵权责任主要是被告王某未履行夫妻间的告知义务,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所致,被告荣某未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法院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被告王某与荣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解惑:一、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理解。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从司法解释的文义上理解,夫妻对于重大财产的处理,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处理重大财产要求与配偶商量,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一种法定义务。相反,如果私自处理,则侵犯了配偶的权利。二、能否以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说夫妻任何一方出售房屋的,应征得配偶方的同意,侵犯配偶方知情权与平等协商权的,配偶方有权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或向出售房屋的夫或妻一方追偿所得价款。但夫妻之间的平等协商权是针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说的,仅对夫妻两人具有约束力,善意第三人没有理由遵照执行。民法保护第三人在不知真实权利状态下对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做出的法律行为有效,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与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该司法解释从某一角度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针对的是共同共有财产,内容的外延应理解为包含共同共有的房产。我国不动产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以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所有权人的唯一合法凭证。具体到本案中,荣某核查了王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配偶同意出售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原件后,应该有理由相信王某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因为善意第三人只负有形式审查义务,不负有实质审查义务,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核实配偶的签名是否为本人签署,是否真实,对配偶签字的真实性应由王某全权负责。荣某已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在房屋买卖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王某与荣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善意第三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实际履行了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保障买卖交易的稳定和安全,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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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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