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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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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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我们学习时离婚协议中约定巨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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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18-10-15 T 17: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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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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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离婚协议中约定巨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是否有效。案情回放。费某毕业于国内某名牌大学,学业有成,年近三十尚没成家,经朋友介绍,费某和漂亮的公司职员康某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短暂相恋几个月后,双方在2009年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周后,费某前往德国攻读博士学位。三个月后,费某回国和康某举办了盛大的婚礼,可就在结婚当晚,康某无意中看到费某发给别人的暧昧短信:“今天终于忙完了,我被她同学灌醉了,我爱你。”第二天,康某质问费某:“是不是有外遇?”费某承认了,请求康某给他三个月的时间考虑。经亲友劝导,康某愿意原谅费某,但费某自己还是忘不了第三者,希望和康某马上办理协议离婚。康某对此非常痛苦,费某深感愧疚,主动提出离婚时要补偿康某。2009年5月31日,康某和费某在婚姻登记处签署《自愿离婚协议》,协议确认:现因男方有外遇等原因,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愿离婚。协议第五条又确认:鉴于男方过错导致离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约定,男方自愿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0万元,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费某亲笔填写了150万元的金额和支付时间。当天办妥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费某以《自愿离婚协议》第五条约定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康某以不离婚为由要挟自己签订、自己并没有和第三者同居、赔偿数额过高、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第五条约定。处理结果:2009年12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自愿离婚协议》第五条是否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外遇”是否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否显失公平、数额是否过高需要调整等争议焦点进行充分阐述,在此基础上,认定《自愿离婚协议》真实合法,不违背国家和社会利益,协议第五条应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均应予遵循,故驳回原告费某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费某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撤销《自愿离婚协议》第五条。经开庭审理,二审法院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解惑:一、离婚协议的效力。费某没有提供受胁迫、欺诈的证据,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康某不同意离婚也属于婚姻中正常的行为,如协商不成理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费某虽然提供了双方关于离婚的电邮往来,但不能证明康某有要挟的内容,且因双方从结婚到离婚仅三个多月的时间,仅凭电邮往来内容不能证明费某因离婚问题而被迫经受超越法律或一般公众所不能容忍的时间或事项,因此,费某认为签订第五条是康某以不离婚为要挟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欠缺证据。二、婚外同居的认定。费某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中表述的“外遇”,法律责任不能等同于《婚姻法》中的“同居”,婚姻关系存续仅三个多月,期间多次往返中国、德国,不可能存在与他人同居的时间和可能,并表示自己不知晓《婚姻法》相关规定。但从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来说,“外遇”的概念外延要大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自愿离婚协议》已经确认因费某有“外遇”导致离婚,而且协议第五条明确引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约定,结合被告康某提供的往来电邮内容、离婚登记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费某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此外,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费某可以很方便的查阅《婚姻法》或咨询登记人员,其不知晓内容的抗辩当然不能成立。三、巨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基于一种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是让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方的财产、身体及精神损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告费某的过错行为在协议中进行了确认,并确认在此基础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赔偿理由及赔偿数额属于自愿平等协商内容,因此,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该款主要适用于协商不成的判决依据;同时,本案也不适用于显失公平的情况,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本案当事人不存在上述情况,本案更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况、不存在康某有趁人之危的情形。四、巨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调整。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并非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受害方受损情况、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为计算标准。本案中,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应予准许;150万元的支付金额和2019年5月31日前的支付时间均是原告费某亲笔填写完成,充分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原告费某目前还在德国攻读博士,经济来源不足,但协议以十年为限进行清偿,双方离婚仅几个月,目前尚不能预见原告费某确实会有无力支付的情况发生,故数额上难以认定其有不当之处;原告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字时应有责任考虑该数额的合理性,如果原告为了能尽快离婚而未经考虑,该疏忽责任不应该由被告康某来承担。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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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