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续延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 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 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 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及文件
1.《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
第 35 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 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 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 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 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 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 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6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 以下待遇:
(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 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 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
第37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 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 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 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 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部门规章及文件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 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 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案例指引
梁某与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 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 延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支付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