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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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债务全部免除时,债的关系全部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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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5-11-04 T 17: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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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
作品名称:民法学
网站知识内容来源全部名单: 查看
发表说明: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2011年版,含: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课程代码:00242,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1年4月第1版
(三)免除的效力
1.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债务全部免除时,债的关系全部归于消灭;一部分免除时,债的关系部分归于消灭。
2.从债务免除。主债务消灭时,从债务当然也随之消灭。但免除人仅免除从债务时,主债务并不消灭。
3.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为免除。法律规定禁止抛弃的债权不能以免除的方式抛弃。例如,受雇人对雇佣人的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不得预先抛弃。
二、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是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
债务更新须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 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2)须产生一个新债务;(3)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但其要素、内容相异;(4)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更新的效果是使旧债务归于消灭,而成立新的债务。例如,甲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在租赁期间,经甲乙协商,甲将出租的房屋卖给乙,这样,原租赁合同消灭,而产生一项新的买卖合同,此即债务更新。债务更新与债的内容的变更不同,如上例,若甲乙只是对租期、租金或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加以改变,租赁合同未消灭,则不是债务更新,而是债的变更。
第五编 继承权
第二十四章 继承权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在现代民法学上,继承专指财产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中,遗留财产的死者为被继承人,依法承接死者遗留财产的人为继承人,死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遗产;继承人因继承遗产而产生的关系为继承法律关系,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为继承权。
从继承的概念可以看出,继承具有以下特点:
(一)继承的发生原因是自然人死亡,具有特定性
继承是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自然人没有死亡,就不发生继承问题。在现代法上,继承只能是从自然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时开始。所以,只有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才属于继承的范畴。例如,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就不属于继承。即使在夫妻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应分出归未死亡一方所有,也不属于继承;分家析产也不属于继承,即使在分家析产时父母将其全部财产分给其子女所有,也不是由子女继承了父母的财产。
(二)继承的主体为自然人,范围具有限定性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能够继承遗产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都不能作为继承人,而只能作为受遗赠人。但是,能够作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只能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死者的近亲属以外的人,不能作为死者的继承人。
(三)继承的客体为死者的遗产,范围具有限定性
继承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所以,自然人虽死亡,但如没有任何财产遗留下来,就不会发生继承问题。也正因为如此,继承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在没有任何私有财产存在的社会,不会有也不可能有继承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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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