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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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提交于提存机关后,提存机关依法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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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5-11-03 T 17: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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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
作品名称: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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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2011年版,含: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课程代码:00242,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1年4月第1版
(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提交于提存机关后,提存机关依法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债的标的物提存后,提存人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取回提存物:第一,可以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而取回提存物;第二,债权人以书面方式向提存机关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可取回提存物。
(三)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若提存物因提存机关的过错而毁损的,提存机关应负赔偿责任。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提存机关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对不宜保存的提存物品,提存人可以拍卖而提存其价款,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节 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当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同一主体时,债的关系就当然消灭。所以,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混同为一种事实,无须是有任何意思表示,只要有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即发生债的消灭的效果。
二、混同的原因
混同的原因有二:一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如甲乙两个企业合并,原来甲欠乙10万元,现在该债权债务关系因甲乙的合并而归于消灭;二为特定承受,即债权人承受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或者债务人受让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
三、混同的效力
混同产生债的关系消灭的效力,由债的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也一并消灭。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当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时,纵然发生混同,债的关系也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时,债的关系不应因混同而消灭,如果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则有害于质权人的利益。
第六节 债务免除与更新
一、债务免除
(一)免除的概念和特点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所以免除是债的消灭的一种原因。
免除具有如下特点:(1)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行为,因而属单方行为,依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2)免除为无因行为。就免除本身来说必有一定原因,但此原因无效或不成立时,不影响免除的效力。(3)免除为无偿行为、不要式行为。(4)免除的意思表示无须特定的方式,或书面或口头,或明示或默示均可。(5)免除人须具有行为能力及对债权的处分权。
(二)免除的方式
1.免除人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关于免除的意思表示,应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免除应由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为之。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不得任意处分其债权,故不得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2.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因免除是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因而须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为之。债权人向任何第三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3.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不得撤回
免除的意思表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故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损及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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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