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法》规定,集团控股公司必须准备集团结算,即把集团内所有从属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与集团控股公司本身的结算汇总而成。对于在德国有子公司的外国集团控股公司,德国《公司法》不要求进行此种结算。另外,集团控股公司还必须准备集团的年度报告。对于集团结算的形式、结构和内容,公司法作了细致而严格的规定。集团结算必须由集团控股公司的监事会进行审计、批准和确立,最后必须把集团结算提交集团控股公司的股东大会,以使股东了解结算情况,同时把集团结算呈送商事注册商署并予以公告。(〔英〕梅因哈特著:《欧洲九国公司法》,赵旭东、杨仁家、顾永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2页。)
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公司委员会可以作出规定,要求那些股份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尚未上市的公司建立联合集团结算。在每个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必须分别载明该公司对联合公司(公司集团)享有的请求权。每个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子公司和联合公司的参股情况必须附在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同时还需附上其子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全文副本和联合公司资产负债表主要部分的摘要。(同上书,第421页。)
瑞典《公司法》规定,母公司必须准备联合结算,子公司的董事必须向母公司提供为计算公司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果所必要的材料和情况。(同上书,第146页。)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12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从属公司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造具其与控制公司间之关系报告书,载明相互间之法律行为、资金往来及损益情形。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控制公司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关系企业合并营业报告书及合并财务报表。
六、关联交易的特别问题
关联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称《准则》),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准则》还列举了关联方交易的例子:(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德国《公司法》规定,集团控股公司必须准备集团结算,即把集团内所有从属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与集团控股公司本身的结算汇总而成。对于在德国有子公司的外国集团控股公司,德国《公司法》不要求进行此种结算。另外,集团控股公司还必须准备集团的年度报告。对于集团结算的形式、结构和内容,公司法作了细致而严格的规定。集团结算必须由集团控股公司的监事会进行审计、批准和确立,最后必须把集团结算提交集团控股公司的股东大会,以使股东了解结算情况,同时把集团结算呈送商事注册商署并予以公告。(〔英〕梅因哈特著:《欧洲九国公司法》,赵旭东、杨仁家、顾永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2页。)
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公司委员会可以作出规定,要求那些股份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尚未上市的公司建立联合集团结算。在每个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必须分别载明该公司对联合公司(公司集团)享有的请求权。每个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子公司和联合公司的参股情况必须附在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同时还需附上其子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全文副本和联合公司资产负债表主要部分的摘要。(同上书,第421页。)
瑞典《公司法》规定,母公司必须准备联合结算,子公司的董事必须向母公司提供为计算公司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果所必要的材料和情况。(同上书,第146页。)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12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从属公司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造具其与控制公司间之关系报告书,载明相互间之法律行为、资金往来及损益情形。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控制公司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关系企业合并营业报告书及合并财务报表。
六、关联交易的特别问题
关联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称《准则》),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准则》还列举了关联方交易的例子:(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德国《公司法》规定,集团控股公司必须准备集团结算,即把集团内所有从属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与集团控股公司本身的结算汇总而成。对于在德国有子公司的外国集团控股公司,德国《公司法》不要求进行此种结算。另外,集团控股公司还必须准备集团的年度报告。对于集团结算的形式、结构和内容,公司法作了细致而严格的规定。集团结算必须由集团控股公司的监事会进行审计、批准和确立,最后必须把集团结算提交集团控股公司的股东大会,以使股东了解结算情况,同时把集团结算呈送商事注册商署并予以公告。(〔英〕梅因哈特著:《欧洲九国公司法》,赵旭东、杨仁家、顾永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2页。)
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公司委员会可以作出规定,要求那些股份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尚未上市的公司建立联合集团结算。在每个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必须分别载明该公司对联合公司(公司集团)享有的请求权。每个股份有限公司对其子公司和联合公司的参股情况必须附在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同时还需附上其子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全文副本和联合公司资产负债表主要部分的摘要。(同上书,第421页。)
瑞典《公司法》规定,母公司必须准备联合结算,子公司的董事必须向母公司提供为计算公司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果所必要的材料和情况。(同上书,第146页。)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69-12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从属公司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造具其与控制公司间之关系报告书,载明相互间之法律行为、资金往来及损益情形。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之控制公司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关系企业合并营业报告书及合并财务报表。
六、关联交易的特别问题
关联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称《准则》),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准则》还列举了关联方交易的例子:(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