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
(四)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则
由于公司与股东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为避免出现公司因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自己的股东的身份混同现象,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3条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当公司需要减少其注册资本时,可以以公司名义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其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以确保达到减资的目的。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实质上是指公司与其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法人股东合并。因合并而导致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
3.为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持有本公司股份时
公司可以用股份来奖励本公司职工。当公司需要用股份来奖励本公司职工时,可以以公司名义收购部分已发行在外的股份。但公司为此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时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回购其股份。但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后的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内部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总称。《公司法》所体现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原则是:重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地位、强调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并在各国立法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演化的过程中,坚持对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及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则,以促使股份公司内部达到决策及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及效率性的完美结合。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
(四)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则
由于公司与股东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为避免出现公司因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自己的股东的身份混同现象,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3条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当公司需要减少其注册资本时,可以以公司名义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其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以确保达到减资的目的。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实质上是指公司与其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法人股东合并。因合并而导致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
3.为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持有本公司股份时
公司可以用股份来奖励本公司职工。当公司需要用股份来奖励本公司职工时,可以以公司名义收购部分已发行在外的股份。但公司为此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时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回购其股份。但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后的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内部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总称。《公司法》所体现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原则是:重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地位、强调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并在各国立法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演化的过程中,坚持对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及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则,以促使股份公司内部达到决策及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及效率性的完美结合。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
(四)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则
由于公司与股东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为避免出现公司因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而成为自己的股东的身份混同现象,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3条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当公司需要减少其注册资本时,可以以公司名义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其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以确保达到减资的目的。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实质上是指公司与其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法人股东合并。因合并而导致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分股份。
3.为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持有本公司股份时
公司可以用股份来奖励本公司职工。当公司需要用股份来奖励本公司职工时,可以以公司名义收购部分已发行在外的股份。但公司为此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时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回购其股份。但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后的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内部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的总称。《公司法》所体现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运行原则是:重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地位、强调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并在各国立法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演化的过程中,坚持对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层的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及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原则,以促使股份公司内部达到决策及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及效率性的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