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详见后文)。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1. 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均为自然血亲。
这里所说的同源关系或共同祖先,包括父系和母系两个方面。对于自然血亲,应当破除父系本位的旧传统,确立父母双系并重的亲属观。同源于父母双方的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同源于父母一方的为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自然血亲关系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例如,父母与婚生子女是自然血亲,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也是自然血亲。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其客观依据的。
2.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应当指出的是,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即使原来便具有某种血亲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则创设了另一种血亲关系,从而出现了亲属关系重复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义务不是按照原来的,而是按照所拟制的血亲关系确定的。例如,收养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为己之子女,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现象。
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以此为中介,还会形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三)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姻亲因婚姻而生,就法理而言,姻亲本应以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为限,有些法律将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列为姻亲,这无非是配偶的血亲的延长和扩张。韩国民法中姻亲的范围更为广泛,将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也作为姻亲的类别之一。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解,现将不同种类的姻亲列示于下。
1.血亲的配偶
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己身的姻亲。如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父、姨父),兄弟之妻(兄嫂、弟妇),姐妹之夫(姐夫、妹夫),子之妻(儿媳),女之夫(女婿)等。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或继母是继子女的长辈直系姻亲。
2.配偶的血亲
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详见后文)。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1. 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均为自然血亲。
这里所说的同源关系或共同祖先,包括父系和母系两个方面。对于自然血亲,应当破除父系本位的旧传统,确立父母双系并重的亲属观。同源于父母双方的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同源于父母一方的为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自然血亲关系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例如,父母与婚生子女是自然血亲,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也是自然血亲。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其客观依据的。
2.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应当指出的是,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即使原来便具有某种血亲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则创设了另一种血亲关系,从而出现了亲属关系重复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义务不是按照原来的,而是按照所拟制的血亲关系确定的。例如,收养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为己之子女,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现象。
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以此为中介,还会形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三)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姻亲因婚姻而生,就法理而言,姻亲本应以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为限,有些法律将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列为姻亲,这无非是配偶的血亲的延长和扩张。韩国民法中姻亲的范围更为广泛,将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也作为姻亲的类别之一。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解,现将不同种类的姻亲列示于下。
1.血亲的配偶
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己身的姻亲。如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父、姨父),兄弟之妻(兄嫂、弟妇),姐妹之夫(姐夫、妹夫),子之妻(儿媳),女之夫(女婿)等。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或继母是继子女的长辈直系姻亲。
2.配偶的血亲
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详见后文)。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1. 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均为自然血亲。
这里所说的同源关系或共同祖先,包括父系和母系两个方面。对于自然血亲,应当破除父系本位的旧传统,确立父母双系并重的亲属观。同源于父母双方的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同源于父母一方的为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自然血亲关系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例如,父母与婚生子女是自然血亲,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也是自然血亲。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其客观依据的。
2.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应当指出的是,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即使原来便具有某种血亲关系,经依法拟制后则创设了另一种血亲关系,从而出现了亲属关系重复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权利义务不是按照原来的,而是按照所拟制的血亲关系确定的。例如,收养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为己之子女,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现象。
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以此为中介,还会形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三)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姻亲因婚姻而生,就法理而言,姻亲本应以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为限,有些法律将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列为姻亲,这无非是配偶的血亲的延长和扩张。韩国民法中姻亲的范围更为广泛,将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也作为姻亲的类别之一。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比较公认的见解,现将不同种类的姻亲列示于下。
1.血亲的配偶
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己身的姻亲。如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父、姨父),兄弟之妻(兄嫂、弟妇),姐妹之夫(姐夫、妹夫),子之妻(儿媳),女之夫(女婿)等。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或继母是继子女的长辈直系姻亲。
2.配偶的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