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亲属网络极为广泛。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通常是较近的亲属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亲属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或比较松散的。
第二,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作为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第三,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1930年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亲属关系错综复杂,不同的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各有其特定的身份。就法理而言,可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亲系、行辈、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等均可作为分类的依据。本题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这是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的基本分类,在立法上和法律的适用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应用价值。
(一) 配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独特的作用,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如果没有配偶的结合和生育行为,便不可能形成血亲关系,如果不以婚姻为中介,便不可能形成姻亲关系。但是关于是否将配偶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所持的主张也不尽相同。
有些国家在法律中并无以配偶为亲属类别之一的概括性规定。在德国法中,狭义上的亲属仅指血亲,广义上的亲属还兼指姻亲。瑞士民法中亦无以配偶为亲属的规定,另一些国家在法律中则是明定配偶为亲属类别之一的,如日本法、韩国法等。在这些法律中,配偶在亲属类别中是与血亲、姻亲并列的。
中国古代的礼与律均认为配偶是亲属,服制图中有妻为夫服、夫为妻服的规定,在有关律条中,亲属一词的含义也是包括夫妻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亲属类别的概括性规定,但是,从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在亲属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二)血亲
第一,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亲属网络极为广泛。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通常是较近的亲属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其他未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主体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仅具有伦理上、传统习俗上的意义,亲属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或比较松散的。
第二,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作为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为罕见。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属于不同家庭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第三,亲属与家属的区别。
家属是家长的对称,从历史上来看是家长制家庭的产物。我国历代封建法律中所称的家属,除家长的配偶和其他同居一家的亲属外,还包括妾和奴婢等,家属不以亲属为限。1930年的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中仍保留家制,按其规定,家置家长,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未设家制。现实生活中虽有家长、家属的称谓,但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亲属关系错综复杂,不同的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各有其特定的身份。就法理而言,可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亲系、行辈、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等均可作为分类的依据。本题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将其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这是当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对亲属的基本分类,在立法上和法律的适用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应用价值。
(一) 配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独特的作用,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如果没有配偶的结合和生育行为,便不可能形成血亲关系,如果不以婚姻为中介,便不可能形成姻亲关系。但是关于是否将配偶列为亲属类别之一,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所持的主张也不尽相同。
有些国家在法律中并无以配偶为亲属类别之一的概括性规定。在德国法中,狭义上的亲属仅指血亲,广义上的亲属还兼指姻亲。瑞士民法中亦无以配偶为亲属的规定,另一些国家在法律中则是明定配偶为亲属类别之一的,如日本法、韩国法等。在这些法律中,配偶在亲属类别中是与血亲、姻亲并列的。
中国古代的礼与律均认为配偶是亲属,服制图中有妻为夫服、夫为妻服的规定,在有关律条中,亲属一词的含义也是包括夫妻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亲属类别的概括性规定,但是,从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在亲属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二)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