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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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承租人应依约定用途和使用方法或出租人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使用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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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3-12-21 T 14: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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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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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按约定的期限、标准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当然,租金不限于金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背法律,所有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均可作为租金支付,比如有价证券等。若双方对租金的支付方式没有约定的,推定以货币形式支付。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时,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租金的支付标准,但法律对租金规定有最高限额时,当事人应当遵守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任意降低租金标准。但是,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灭失或全部灭失的,承租人可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但在租赁物符合适用状态之情形下,仅因承租人自身之事由,譬如疾病、入学、入伍等原因,而致不能对租赁物全部或一部为使用收益的,不得免除其租金支付之义务。
2.正当使用、收益、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依约定用途和使用方法或出租人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合同解释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时,应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合理使用之。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请求赔偿。
除应正当使用、收益外,承租人尚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之行为,不限于承租人本人为之,若因承租人之同住人或因承租人允许为租赁物使用收益之第三人之原因而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同样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租赁物有收益能力的,应保持其能力。为保管租赁物及维持其收益能力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譬如,甲租乙的耕牛使用,应保持该耕牛的生产能力,而不能过度使用致牛病残;若甲在正常使用该耕牛期间,该牛非因甲的原因而生病,应由乙支付该牛的治疗费用。
3.维持租赁物原状
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包括处分的权利。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变更租赁物现状或者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若造成租赁物损害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通知义务与容忍义务
当相赁物出现不适用而有修缮必要时,承租人应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出租人修缮,同时应对租赁物加以妥善保管。遇有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或者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承租人亦负通知义务。除非前述事实已为出租人所知,否则,若承租人不尽上述通知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或使出租人因其权利未能得到及时救济而受有损害的,承租人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出租人为保存租赁物之必要行为,承租人不得拒绝;出租人依约对租赁物之状态进行定期检视,承租人亦得容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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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